共有農地 列管 5 年 2026-09-24 見報
沒有主動賣地,最後仍被追繳約 199 萬
桃園的農地,列管還沒跑完就被賣掉了。
先做這三件,再往下看
這張要看哪一欄
先找核定通知書上「農業用地」那一項,那就是當年把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扣掉的依據;有這一項,就有後面的列管。從繼承日往後數 5 年,把到期日寫下來。
起算日是承受之日,不是申報日,也不是權狀換名那一天。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條文逐字核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擷取日 2026-10-04。法規可能修訂,請以你查詢當下的官方版本為準。
到期日寫下來放在同一個夾子裡,後面兩步都要跟它對。
謄本上要抄哪幾格
看所有權部:登記的是誰、每個人持分多少、一共幾位共有人。把自己以外的持分加起來,看合計過沒過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是門檻——本案就是其他 5 名共有人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出售整筆土地。
本案適用條文與共有人人數依下方〈事實出處〉那一則報導,不是我算的。
算出來超過三分之二,不代表接下來就會發生什麼;算出來沒超過,也不代表沒有其他情況要留意。這一格的用途是讓你知道自己站在哪一邊。
要對的是哪兩個日期
把處分通知、謄本上的登記日期、國稅局來函按日期排在旁邊,三個擺在一起看。
要對的只有一件事:所有權移轉那一天,有沒有落在列管的 5 年裡面。
落在裡面,而且所有權已經到了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那就是本案被認定不再符合條件的那個狀態。
排完不代表就會被追稅,也不代表就沒事。實際認定以國稅局核定與個案事實為準;對不起來的話,至少知道家裡缺的是哪一張。
2026-10-04 整理|依 2026-09-24 見報個案與財政部訴願決定|本頁不做任何個案試算
三件都對得起來,不代表沒事;對不起來,至少知道缺哪一張。
想看這則個案怎麼走到追繳的,往下
一、這則個案發生了什麼
一位繼承人的父親在 2018 年底過世,留下桃園一筆農地持分,價值約 994 萬元。
申報遺產稅時,這筆農地符合農地農用,獲准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並自繼承日起列管 5 年。
上面每一個數字都出自下方〈事實出處〉那一則報導,不是我算的,也不是任何個案的試算。本頁不做延伸推估。
最多人卡在這一句
二、沒有主動出售,不代表所有權停在原地
- 列管期間內,其他 5 名共有人持分合計已超過三分之二,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出售整筆土地。
- 他並未主動出售自己的持分,土地仍在 2021 年移轉給第三人。
- 他那份持分取得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約 1,735 萬元,並依法辦理提存。
- 國稅局要求他在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農用,他表示已無法辦理;國稅局因此認定不再符合條件,追繳遺產稅約 199 萬元。
如果處分通知放在你面前,而你從頭到尾沒簽過任何出售文件,你會不會也覺得後面的事跟自己無關?
三、財政部看的是誰在持有,不只土地還有沒有在種
他的主張是:土地不是自己出售的,事前無法阻止、事後無法撤銷;而且新地主若繼續農用,也沒有違反政策目的。
財政部的理由是:農地免徵遺產稅不只看土地客觀上是否仍農用,還要求承受農地的繼承人在承受後 5 年內繼續農用。一旦所有權移轉給非繼承人的第三人,繼承人已喪失所有權及相關權能,就無法再符合持續農用 5 年的要求——即使新地主能提出農用證明,也無法維持免稅資格。
土地還在種,條件就還在
還要看承受農地的那個繼承人,5 年內是不是自己持有並繼續農用
也就是說:在列管 5 年期間內、且所有權移轉給非繼承人第三人的條件下,土地客觀上仍在農用這件事,撐不住原來的免稅條件。
四、法定例外有限
同一款條文後段留了但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本案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出售,不屬於這幾種法定例外。財政部駁回訴願,維持追繳約 199 萬元。
現行規定對列管期間內所有權移轉的例外有限,這一段講的是本案落在例外以外;每一個個案的事實不同,是否符合例外仍由國稅局依個案核定。
有沒有主動賣
是一件事
所有權有沒有移轉
是另一件事
列管條件還在不在
看的是第二件
省下來的那筆稅,從來不是一次就結束的事。
五、你家那筆共有農地比較像哪一種
勾起來只是給自己看的,勾完頁面會告訴你這幾種的共同點在哪裡。
還沒勾任何一項。
又不是我賣的——這句話生活上說得通,放進列管期間裡,就不一定說得通。
事實出處
- 經濟日報 2026-09-24 11:10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老爸留下的農地被共有人賣掉!他遭補稅200萬提訴願也沒用〉。本頁的個案事實、數字與財政部理由全部出自這一則,沒有延伸推估。報導中當事人為化名,本頁一律寫「一位繼承人」。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9774975
法源逐字查詢
條號與條文逐字核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擷取日 2026-10-04。法規可能修訂,請以你查詢當下的官方版本為準。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承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承受之日起五年內須持續農用,以及但書的三種例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7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共有土地處分的持分門檻,本案其他共有人依此條出售整筆土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34-1
官方查詢入口
下面每一條都是主管機關自己的網站,內容由各該機關維護並隨時更新,請以你查詢當下的官方版本為準。
-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領土地登記謄本(頁面標題「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作業同意書」);也可以直接到任一地政事務所櫃台申請https://ep.land.nat.gov.tw/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規定與各地區國稅局聯絡方式(頁面標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地政法規與函釋(頁面標題「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land.moi.gov.tw/
- 內政部警政署 165 全民防騙網有人開口要你先付「代辦費」「解稅費」才幫你處理,先到這裡查https://165.n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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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省下來的那一天,不是這件事的結束。
它只是把一個期限放進了抽屜。抽屜裡那張紙上寫著幾年,自己要知道。
祝你家那筆共有農地,列管期是你自己算出來的,不是別人寄通知來才第一次知道。
這一段是給認真看完的人,看完就知道這頁能用到哪裡、不能用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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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是否追繳與應納稅額,以個案資料、現行規定及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請洽地政士、會計師、律師或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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