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掉錯誤期待
最容易誤會的重點
常見錯誤說法
家人都知道我的意思,房子以後自然會分好
- 沒有有效遺囑時,遺產原則上依民法的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處理,不會自動照「誰照顧最多」分配
- 口頭交代不等於當然有效,民法規定遺囑有 5 種法定方式,口授遺囑只在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下適用,且有嚴格要件
- 形成共有後,不是誰住、誰出錢就由誰決定,共有物整體處分原則涉及全體同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另有法定多數決、通知與補償程序
先把規則看懂
房產繼承的 5 個核心重點
1
先確認誰是繼承人
除配偶外,法定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另有相互繼承權與法定應繼分
配偶
子女等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5 種
遺囑有法定形式,不是寫了就一定有效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各有不同要件,遺囑內容也仍須留意特留分與執行安排
資產高、家庭成員多、公司與房產交織時,建議在意思清楚時諮詢律師、公證人與稅務專業人士
3 個期限
先登記
事情發生後,時間不會等人
6 個月
遺產稅申報
原則上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原則上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6 個月
不動產繼承登記
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逾期可能受罰
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逾期可能受罰
3 個月
拋棄繼承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繼承到房地,不代表立刻能賣
已登記不動產須先辦妥繼承登記,之後才可進一步出售或設定抵押,超過 1 年未辦可能被列冊管理
共有最難的往往不是價值,而是誰能決定
多位繼承人共同持有後,使用、管理、出售與分割可能需要不同程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也有多數決門檻、書面通知與對價補償規定
符合任 1 項就該開始談
你家需要提前規劃嗎
尚未勾選,先從盤點資產與家人想法開始
不是先談誰拿多少
父母還健在時,先做這 3 件事
列一張資產與債務清單
房地、存款、保單、公司股權、貸款、租約與擔保分開列,並確認房屋目前登記名義人與持分
把「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分開談
誰住、誰經營、誰收租、誰負擔貸款,不一定等於誰擁有房屋,先把每一種權利與責任寫清楚
讓文件能真的被執行
依家庭狀況評估遺囑、公證、贈與、信託、分割或其他安排,並同步確認稅務、特留分與執行人問題
各縣市受理細節可能不同,戶籍事項以戶籍地、房地登記以不動產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準,實際仍依官方最新公告與個案審查為準
不知道去哪辦
先從 3 個官方入口開始
1|內政部地政司:找管轄地政事務所
查詢全台灣本島、澎湖、金門、連江馬祖的地政事務所
2|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申報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3|司法院:查詢法院與合法民間公證人
辦理遺囑公證、拋棄繼承或查詢相關法院程序
需要個案法律協助,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服務內容與資格依基金會最新公告為準
每個數字都要有出處
官方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順位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繼承編與遺囑規定
- 內政部地政司|繼承登記說明
- 內政部地政司|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申報期限
- 司法院|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 司法院|拋棄繼承聲請與期限
-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本頁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稅務或財務意見,遺囑效力、特留分、稅額與登記文件請依個案向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