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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

農地變更不是沒機會,是方向選錯就白忙

想把農地改成別的用途,依現行規定有幾條不同的路,這一頁講其中兩個方向:一個看這塊地被什麼包圍、面積多大,一個看你要拿它做什麼事業。兩個方向要對的條件、找的機關都不一樣,方向選錯,花下去的規劃費可能整份用不上。下面照順序一項一項對。

資料擷取日期 2026-10-13

本頁目錄(先看風險,再看機會)
  1. 有人叫你先匯錢申辦?先停下來
  2. 避雷清單
  3. 要特別注意: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後
  4. 你以為的,其實不是
  5. 先講結論:先選方向,再花錢
  6. 兩個方向,各看什麼
  7. 出售前先查的三件事
  8. 自查表
  9. 準備之前最常問的那幾題
  10. 法源與出處(附官方頁面截圖)

防詐

有人叫你先匯錢申辦?先停下來

地想賣、想變更,條文又看不懂,這時候聽到有人說「我有門路」,很容易先把錢付出去。先對一下這幾種說法:

  • 「我有關係,先付一筆申辦費,一定核准」 → 變更編定(編定:政府替每一筆非都市土地定下的使用地類別,例如甲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是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走特定目的事業那個方向,還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那一種事業的機關)先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說明要拿這塊地做什麼的計畫)。沒有人能替政府先答應你。 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8 條、第 30 條
  • 「國土計畫快公告了,今天不先付錢就來不及」 → 這種話是在製造急迫感,要你當下付錢。先停下來,打土地所在縣市政府官網上的公開電話確認。公告日也不是誰說了算: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寫的是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出處: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
  • 「謄本不用看,我都看過了,你這塊沒問題」 → 兩個方向都是從謄本上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開始對。對方不肯拿出謄本給你看,或說不出走的是哪一條、條件寫在哪裡,先停。怎麼看謄本,見本站〈謄本三秒判讀圖解〉。
  • 「權狀正本、印鑑章、身分證先交給我保管」 → 不要把權狀正本、印鑑章、身分證件交給不認識的人。

有疑慮先撥 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真的要委託別人辦,先把這幾件寫進合約

這一段是建議,不是法條
  1. 付款跟進度綁在一起:送件、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變更編定核准,辦到哪一步,付多少。
  2. 沒辦成怎麼處理:退費條件先寫清楚。
  3. 「一定核准」這種話不要只聽口頭:合約寫不出來的承諾就不要信。核准的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8 條)。
  4. 權狀正本、印鑑章不交出去:合約寫明由誰保管。

避雷

避雷清單

  • 路很寬,不代表能變。門口有條大路,很容易覺得一定有機會。方向一看的是這塊地被什麼包圍、面積多大、旁邊的地什麼時候編定;包圍它的道路或水溝「平均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另有縣市政府認定已達隔絕效果、寬度不受限制的情形),那只是其中一個條件。方向二路要多寬,看那一類事業的審查規定,要先向該事業的主管機關確認,不要拿別人口中的一個數字當準。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第 3 項
  • 特定農業區和一般農業區,門檻不一樣。這兩個名稱寫在謄本標示部「使用分區」那一格,差一個字,要過的關就不同。依農業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例外只有七款,其中一款是「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在特定農業區,不管走哪個方向,都要先對得上這七款之一。出處: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
  • 想做的事業,要先對得上清單。心裡有計畫是好事,但不是每一種事業都能拿農地去申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私人申請只限第八點列出來的那幾款情形,而且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出處: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
  • 變更通過,不等於蓋得起來。用途變了,房子還要接得上路。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建築線:建築基地要接上的那條線,原則上是已經公告的道路邊界線);非都市土地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下的其他道路,「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出處:建築法第 42 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1 條
  • 地空著,不代表紙上沒被用過。申請過農舍的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在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這就是常聽到的「套繪」),「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地看起來空著,紙上可能早就被算過一次。出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
  • 地上物搭得久,不代表合法。搭了很多年都沒人來管,很容易覺得已經算數了。依條文字面,第 8 條保護的是編定時就已經存在的「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在政府要求變更或拆除以前可以照原來的方式使用,而且「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編定之後才搭的算不算,以縣市政府認定為準。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8 條

要特別注意

要特別注意: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後

這兩個方向,都是現在這套規定底下的路
公告日依中央指定 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新規則還是草案

先說結論:依 2026 年 10 月查到的規定,這兩個方向都是現行的路。國土功能分區圖(國土計畫上路後,重新劃分土地用途的那張圖)公告之後還在不在、怎麼銜接,以主管機關屆時公告的規定為準。先確認再決定要不要動,不用被「今天不付就來不及」推著走(見上面防詐那段「國土計畫快公告了」)。依據在這裡:

  1. 依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現行條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2. 這一頁引用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依《區域計畫法》(現在管非都市土地的那部法律)訂定的,兩個方向的條件都寫在這一套裡。
  3. 要接手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 2026 年 10 月查到的資料,目前看到的版本標示「草案」,還不是定案條文。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兩個方向原則上都過不去

這一關兩個方向都要過。區域計畫把環境敏感地區分級,第一級包含哪些項目定在區域計畫裡。方向二:要擬的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條文另有五款但書)。方向一:不用另附興辦事業計畫的核准文件,但第 30 條之 1 末項寫明,這類免附核准文件的變更編定案件,除了變更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以外,「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也就是一樣要過這一關。你那塊算不算、但書適不適用,要先向縣市政府確認。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1

所以順序是這樣:先查土地所在縣市的國土功能分區圖哪一天公告(看該縣市政府的公告,不要拿別人口中的某一年當準);再確認這塊地在不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兩個都問清楚了,再往下選方向。

以為與其實

你以為的,其實不是

以為

農地改用途,就是變成建地

其實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地,原則上不能直接變建地。管制規則第 27 條附表三,這兩區要變更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四種建築用地,用途各不相同),表上都是「×」(不允許),只剩規則另有規定的幾條路,零星或狹小土地(第 35 條)是其中一條。

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7 條附表三
以為

面積在 0.12 公頃(約 363 坪,換算值,非原文)以下,就能變

其實

面積只是其中一關。還要看它被什麼包圍、包圍它的建地道路水溝是不是「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就編定或已作道路水溝,以及道路或水溝的平均寬度有沒有四公尺以上。

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第 1、3、4 項
以為

旁邊是建地,變完就跟旁邊一模一樣

其實

變成哪一種建築用地,看這塊地在不在山坡地範圍。第 35 條末項: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
以為

變成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後想做什麼都可以

其實

只能做核准的那一件事。第 30 條第 6 項:「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核准做幼兒園,就是做幼兒園。

出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第 6 項

以上是風險,以下才是機會

風險都看過了,再來看路在哪

同一塊農地 方向一 零星或狹小土地 看包圍、面積、編定時間 方向二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看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示意圖

結論

先選方向,再花錢

同一塊農地,兩個方向看的東西完全不一樣:方向一看這塊地的位置與面積,方向二看你要做的那件事業。先判斷自己是哪一個方向,再決定要不要請人規劃;方向沒對,送出去的資料可能整份要重來。

農地不是沒路
是要先站對那一條

這一頁寫給誰:手上有非都市土地的農業用地,想改用途、或準備把它賣掉的地主;也寫給想買農地的人。每一段都附條號,你自己查得到,也應該在跑縣市政府、花錢規劃之前先對一次。

兩個方向

兩個方向,各看什麼

先找到自己是哪一個,再往下看那一張。兩個方向的門檻寫在不同的規定裡,申請的路徑也不一樣。

這一頁沒講的路還有:鄉村區邊緣畸零地(第 35 條之 1),以及第 40 條、第 42 條、第 42 條之 1 這幾條跟政府計畫有關的路;一般農業區另外可以依附表三申請變更為交通、遊憩、殯葬、林業、養殖、鹽業等用地。走這些路的,條件另看各條規定。

方向一

零星或狹小土地:跟著旁邊變成建築用地

建地 建地 建地 建地 小塊農地 建地 道路、水溝 旁邊的地是什麼編定、什麼時候編的,都要對
示意圖
一句話
被建地或道路、水溝包圍、面積夠小的地,條件對得上,依現行規定可以申請跟著旁邊變成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這個方向不是你想做什麼,是這塊地本來的位置。
走哪一條
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等的「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 第 1 款:被各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包圍,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 第 2 款:被道路、水溝(或道路、水溝加建築用地)包圍,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 第 3 款:凹入建築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
  • 第 4 款:對邊是建築用地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的狹長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 第 5 款: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四周相鄰的地沒有跟它同一種使用地類別)。
還要對的
  • 包圍它的建地、道路、水溝,原則上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就編定或變更編定,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的未登記土地(第 4 項;政府規劃興建的道路水溝、「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長期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算不算由主管機關認定〕等另有規定)。
  • 道路或水溝的「平均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相毗鄰的「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另有幾種情形,經縣市政府「認定已達隔絕效果者,其寬度不受限制」(第 3 項)。
  • 第 1 至 3 款、第 5 款的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第 2 項),需不需要、算不算,以縣市政府審查為準。
  • 變成哪一種:山坡地範圍外的農業區「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區,「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末項)。
  • 在特定農業區,這個情形對得上農業部要點第六點的例外第(五)款「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怎麼自己先看
四周相鄰的是哪幾筆,看地籍圖;那幾筆是什麼編定,看它們謄本上的使用地類別;什麼時候編定的,問地政單位。
去哪裡問
土地所在縣市政府的地政單位。

方向二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先有事業,才有變更

1 事業對得上 第八點 2 擬興辦 事業計畫 3 主管機關 核准計畫 4 向縣市政府 申請變更 變完只能做核准的那件事
示意圖
一句話
先有一件依規定可以申請的事業,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才輪得到變更編定;變完只能做核准的那件事。這個方向不是看位置,是看你要做什麼。
誰能申請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私人要申請,要落在第八點列出來的情形,例如「設置幼兒園」「興辦社會福利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運動場館設施」。每一款各自的門檻(面積、道路、設置標準)寫在該事業主管機關的審查規定裡,要先確認。
怎麼走
順序是:先寫計畫,主管機關核准計畫,才向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
  1.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管制規則第 30 條第 1 項)
  2. 由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30 條「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執行要點第八點)。
  3. 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管制規則第 28 條)。
特定農業區還是一般農業區
依管制規則第 27 條附表三,兩區的農牧用地表上都允許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另要過農業部要點第六點: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要對得上七款例外之一。依條文字面,七款例外裡沒有幼兒園、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運動場館這類事業;農業產、製、儲、銷相關設施,要「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才對得上第(七)款。在特定農業區想走這個方向,先向農業單位確認。一般農業區沒有第六點,但一樣要過第五點列的不同意情形。
變完能做什麼
「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第 6 項)白話:核准做幼兒園,就是做幼兒園,不能逕自改做別的。
去哪裡問
先問這個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那一種事業的機關),再問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不管哪個方向

變了之後蓋不蓋得起來,先查這三件

建築線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建築法第 42 條);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建築法第 48 條)。非都市土地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下的其他道路,「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1 條)。
套繪
申請過農舍的農業用地,地籍套繪圖上會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可以調土地登記謄本看有沒有註記,再向主管建築機關查套繪圖。
地上物
地上有編定之後才搭的地上物,先問清楚它的狀況。依條文字面,第 8 條保護的是編定時就存在的「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而且「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有地上物會不會影響變更申請,以縣市政府為準,要先確認。

準備出售

出售前先查的三件事

準備賣農地,不用急著花錢規劃。先把這三件查清楚,買方問起來,你講得出這塊地站在哪一個方向上。

  1. 分區與編定:謄本標示部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這兩格決定你在不在這一頁講的範圍。這一頁兩個方向都是非都市土地的規定;使用分區那一格空白,先問是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還是未編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原則上走都市計畫那一套。看法見本站〈謄本三秒判讀圖解〉。
  2. 周圍土地資料:四周相鄰的地是什麼編定、什麼時候編的。相鄰的是哪幾筆看地籍圖,編定看那幾筆的謄本,編定時間問地政單位。方向一的條件就寫在這裡(第 35 條第 4 項)。
  3. 出入口相關條件:臨接的是什麼路、寬多少、能不能指定建築線(建築線那一段)。

帶什麼:這筆地的土地登記謄本(看標示部)、地籍圖。

去哪:土地所在縣市政府的地政單位;建築線問主管建築機關。

問這三句:

  1. 這筆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是什麼?在不在都市計畫範圍內?
  2. 四周相鄰那幾筆地是什麼編定、什麼時候編定的?
  3. 這塊地在不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臨接的路能不能指定建築線?

這三件都還沒有花到規劃費。查完再決定要不要往下走,順序對了,就少跑很多冤枉路。

方向選對、條件對得上,農地有機會換一條路改變用途;如果後續取得核准,用途就有文件依據,出售時買方評估的角度可能跟著不一樣。

自查表

自查表

勾起來的是「這一項我還沒弄清楚」。勾越少越有底,弄清楚一項就把勾拿掉。這張表會記在你這台裝置上。

還沒勾任何一項。每一項都弄清楚了就不用勾;還沒弄清楚的,勾起來。

這份清單你可以直接截圖存下來,去縣市政府那天照著問。

常見問題

準備之前最常問的那幾題

我的地是特定農業區,是不是完全沒機會?

不是完全沒有。農業部要點第六點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但有七款例外,其中一款就是「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也就是方向一的情形。地上有編定前就存在的合法房屋的,另走更正編定,見〈農地該如何變建地?〉。能不能過,以縣市政府審查為準。

一般農業區可以申請哪些特定目的事業?

私人申請要落在執行要點第八點列的情形,例如「設置幼兒園」「興辦社會福利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運動場館設施」。列在清單上,是「可以提出申請」,還要過該事業主管機關的審查;每一款的面積、道路這些門檻,要先向主管機關確認。

路要多寬才夠?

兩個方向答案不一樣。方向一:包圍這塊地的道路或水溝,「平均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這是第 35 條的其中一個條件。方向二:看那一類事業的審查規定,要先向主管機關確認。不管哪個方向,要蓋房子還要看建築線:非都市土地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下的其他道路,要從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

○.一二公頃大概多大?

約 1,200 平方公尺,約 363 坪(換算值,非原文;條文寫的是○.一二公頃)。這是第 1 至 3 款的面積上限,第 5 款是○.○一二公頃,第 4 款的狹長土地看平均寬度、不看面積。

變更之後,地是不是就比較好賣?

這一頁不談價格。能講的是:取得核准之後,用途有文件可以拿給買方看,買方評估的角度可能不一樣;實際成交還是看個案與市場。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後,這兩個方向還在嗎?

這兩個方向都是現在這套規定下的路。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寫的是: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公告之後怎麼銜接,以主管機關屆時公告的規定為準,要先確認。公告日看土地所在縣市政府的公告。

地上本來就有老房子,要看哪一頁?

編定前就存在的合法房屋,走的是更正編定(當初編定時地上已經有合法房屋、卻沒有編成建地,申請改正),不是這一頁的兩個方向,見〈農地該如何變建地?〉;房子已經拆了或當初不是住人的,見〈沒有老屋的農地,還有路嗎?〉。

出處

法源與出處

下面每一張都是官方網站的實際截圖,藍框標的就是這一頁引用的那幾句。手機上字太小的話,點一下圖片可以開原圖放大看。出處與擷取日期寫在每張圖下面,你可以自己開來對一次。

全國法規資料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實際截圖,框出零星或狹小土地、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且其面積未超過零點一二公頃 1 2 3
框線:第 35 條第 1 項:零星或狹小土地、按毗鄰土地申請、面積上限 ①零星或狹小土地。②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③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擷取日期 2026-10-01(2026-10-13 重開原文比對,引用句仍相同)
全國法規資料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實際截圖,框出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及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 1 2
框線:第 35 條第 4 項:旁邊的地要多早就是建地 ①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②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擷取日期 2026-10-01(2026-10-13 重開原文比對,引用句仍相同)
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的實際截圖,框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以及第五款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1 2
框線:農業部要點第六點:特定農業區原則不同意、零星農業用地是例外之一 ①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②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出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擷取日期 2026-10-13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的實際截圖,框出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以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 1 2
框線:執行要點第八點:以政府興辦為主、私人要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①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②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 出處|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擷取日期 2026-10-13

以上以政府公告為準,條文於 2026-10-13 重開原文逐字比對。條文裡的數字照原文抄,平方公尺與坪是換算值。本頁沒有任何個案地價、稅費或核准結果的數字,這些都看個案與主管機關的審查。

兩個方向、一串條號,看起來像又多了一疊功課。

但說真的,整件事只問一個問題。

這塊地
該走哪一個方向

農地不是不能動,只是門檻寫在不同的規定裡。先看位置,再看你要做什麼;先查謄本與四周,再決定要不要花錢規劃。方向對了,花的每一分錢才有去處。買對是資產,買錯是壓力,地也是一樣。

這一頁沒有替你判斷能不能過,也沒有叫你不要申請,只是把順序排好。

慢一點沒關係,一樣一樣問。希望你決定怎麼用這塊地的那一天,要走的路早就查清楚了。

這一頁能幫你把方向抓對,但這塊地算哪一個方向、條件對不對得上、公告之後怎麼銜接,都要回到個案的土地與文件去看。真的要動手之前,還是找律師、地政士或主管機關幫你看過一次,那一趟不會白跑。

  1. 本頁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財務或投資建議,也不因閱讀本頁而成立任何委任或諮詢關係。
  2. 資訊可能因法令修訂或個案事實而變動,作者與所屬經紀業不負擔因依本頁內容所為決定而生之法律責任。
  3. 實際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或各該主管機關確認後再行動;能不能變更編定,以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資料擷取日期 2026-10-13,法令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頁不含任何特定土地、地號或開價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