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房產知識 › 剛交屋就賣房

賣房前先算稅

剛交屋就賣房,
先看這 5 個坑

交屋沒多久就想賣,可能是生活變了、可能是價格剛好。賣之前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房地合一稅:持有多久,決定稅率是哪一級;剛交屋就賣,多半落在 45% 或 35%,影片說的「被拿走 45 萬」,就是 45% 那一級。最直接的一步,是先把登記日找出來,算到賣出過戶那天有沒有超過 2 年。

資料查核日期 2026-10-14

賣之前先對這 5 件:

  1. ① 預售等再久,從成屋登記日才開始算
  2. ② 用青安貸款買的,有沒有實際自住
  3. ③ 400 萬自住免稅: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等三個條件
  4. ④ 賠錢賣也要在過戶隔天起 30 天內申報
  5. ⑤ 仲介費收據留著,房貸利息不能扣

這一頁說的「登記日」,是你買進那一次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過戶日」,是你賣出那一次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日子。這一頁寫的是買來的房子(買預售屋或成屋),在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繼承、受贈、合建或參與都更危老分回的,成本、持有期間與稅率另有規定,先問國稅局。

本頁目錄(先看風險,再看解法)
  1. 有人說「從簽約那天算就好」?先停下來
  2. 避雷清單
  3. 要特別注意:房地合一 400 萬免稅和 20% 稅率,都有門檻
  4. 你以為的,其實不是
  5. 先講結論:登記日才是起算點
  6. 5 個坑怎麼解
  7. 自查表
  8. 賣之前最常問的那幾題
  9. 法源與出處(附官方頁面截圖)

防詐

有人說「從簽約那天算就好」?先停下來

稅率差一級,金額就差很多,聽到有人說「我有辦法讓你少繳」會心動很正常。條文看不懂的時候,對方講得越篤定,越容易照他的話做、先把錢付出去。先對一下這 4 種說法,5 個坑的解法在後面〈5 個坑怎麼解〉。

  • 「預售簽約到現在都三年了,持有期間從簽約那天算就好」 → 預售那幾年,你手上是一張買賣契約,房子還沒登記到你名下,稅法也這樣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買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同一則新聞稿還舉了照簽約日申報、被重新計算補稅的例子。 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 「賠錢賣不用報,國稅局不會知道」 →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寫的是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期限內自行申報。賠錢也要報(見坑 ④)。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 「先付一筆費用,我幫你弄成 20% 那一種」 → 20% 那一類寫的是「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算不算,看的是財政部公告的原因跟你實際的狀況,不是誰收了錢就能替你決定。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
  • 「青安的房子沒住也沒關係,銀行不會去查」 → 青安的利息補貼是給自己住的人,銀行貸後會查。財政部國庫署的青安問答寫明,借款人要配合承辦銀行的貸後管理,包含「擔保品用途之查核」(擔保品就是你抵押給銀行的這間房子);查證不是自住,「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之利息補貼,應由承辦銀行追回」(溢領就是多領的補貼)。 出處:財政部國庫署〈問答集(青安 3.0)〉第二十一問

有人要你先匯錢,先撥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真的要委託別人幫你算稅、報稅,先把這幾件寫清楚

這一段是建議,不是法條
  1. 付款跟進度綁在一起:算完給你看、送件申報,辦到哪一步,付多少。
  2. 算錯被補稅怎麼處理:先寫清楚誰負責、怎麼退費。
  3. 聽到「一定適用 20%」「一定不用繳」,先停一下:稅額最後由國稅局核定,沒有人能先替國稅局答應你;會這樣講的人,更要把付款進度和算錯怎麼處理寫進合約。
  4. 權狀正本、印鑑章,不用交給只幫你算稅、報稅的人:申報要附的是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避雷

避雷清單

這幾個坑,多半不是不懂,是交屋那陣子事情太多,順手照直覺做了。對一下你有沒有中:

  • 交屋後才賣,卻拿預售簽約日算持有期間。預售屋買的是一張契約,交屋後拿到的才是登記在你名下的房子,交屋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取得日是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一天。建商延後交屋也一樣,臺北國稅局原文舉的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 拿賣出的簽約日、交屋日當過戶日。持有期間是「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你能排的是簽約日和合約裡的過戶時程,算稅看的是賣出那一次登記完成的那一天,不是簽約、也不是交屋。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
  • 賠錢賣就沒報。房地合一的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賣出那一次完成移轉登記的隔天起算 30 天內申報。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 仲介費收據交屋完就丟。交易時付的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可以從成交價額減除(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的「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拿不出費用證明,或收據加起來不到成交價額的 3%,國稅局可以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你能減除的費用總額,最多算到 30 萬元;實際付的比這個多,就要拿得出收據。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 把房貸利息、房屋稅、管理費算進成本。取得所有權之後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官方說法是「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能減的,是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改良、移轉時付的費用。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 青安貸款的房子,人沒搬進去住。核貸時借款人要簽「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貸後查證不是自住,停止利息補貼、追回已溢領的,並重新核定貸款條件。出處:財政部國庫署〈貸款原則(青安 3.0)〉第二點第三款、第五點

要特別注意

要特別注意:房地合一 400 萬免稅和 20% 稅率,都有門檻

400 萬自住免稅: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
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 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交易前 6 年內沒用過這個免稅

自己住的房子賣掉,很多人以為直接就有 400 萬免稅。這筆免稅是有,但有三個門檻。法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寫的是,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自住房地,要同時符合: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用過也算。

免稅額度以計算後的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這筆餘額是照坑 ⑤公式算完的課稅所得,不是賣價;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稅率是 10%(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8 目)。買預售或買成屋、剛交屋就賣的,第一個條件的「連續滿六年」就還沒到。

20% 那一類:原因要是財政部公告的

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要賣,會覺得自己又不是炒房,算法應該不同。法律確實有這一類,稅率 20%,條文(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寫:「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條文寫的是調職、非自願離職;自己決定離職換工作的,先帶著證明文件問國稅局算不算,不要自己認定。另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或參與都更、危老重建分回的房子,第 6 目、第 7 目也各有 20% 的規定,條件另看。

順序是這樣:先算持有期間(坑 ①),再看自己是不是 400 萬自住或 20% 那一類。都不是的,就照坑 ①那張表的級距;剛交屋、5 年內賣的,多半落在 45% 或 35%。

以為與其實

你以為的,其實不是

以為

預售等了 3 年,交屋就賣也算持有 3 年。

其實

從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才開始算,預售那幾年不併入。從登記日算到過戶日在 2 年以內,持有期間是「二年以內」,稅率 45%;要「超過二年」,才是 35%。

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
以為

自己住的房子,賣掉就有 400 萬免稅。

其實

要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且 6 年內你、配偶、未成年子女都沒用過這個免稅。三個都符合才有。

出處: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
以為

賠錢賣,沒有稅就不用報。

其實

不管最後要不要繳稅,都要在過戶隔天起 30 天內申報。另外,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
以為

這幾年繳的房貸利息,都可以當成本扣掉。

其實

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能減的,是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改良、移轉時付的費用,例如仲介費。房貸利息、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是取得所有權之後付的錢(官方說法: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能從成交價額減除。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以為

賣價減買價,乘上稅率,就是要繳的稅。

其實

買來的房子,成交價額先減原始取得成本,再減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之前 3 年內有交易損失的,可以再減;之後還要減掉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才乘稅率。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至第 3 項

以上是風險,以下是你賣之前要做的

風險都看過了,再來一個一個解

持有期間從哪天算 預售簽約 這段不算 成屋登記日 從這天起算 2 年 5 年 45% 二年以內 3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算到賣出那一次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超過 5 年另有稅率;20%、10% 另有條件
示意圖|數字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稅率,線段長短不代表實際年數比例

結論

登記日才是起算點

從成屋登記日算到賣出那一次的過戶日,在 2 年以內,稅率 45%;要超過 2 年、未逾 5 年,才是 35%,少 10 個百分點。

用純算術舉例(不是任何案子的數字):課稅所得 100 萬元,乘 45% 是 45 萬元,乘 35% 是 35 萬元。這裡的課稅所得,不是賣價減買價的價差,是價差再減掉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後剩下的那一筆(公式見坑 ⑤)。實際要繳多少,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登記日先找出來,
再決定哪一天過戶。

這一頁寫給誰:剛交屋沒多久、正在考慮賣的屋主;或是預售買的、快要交屋,想先知道交屋後賣會怎麼算的人。每一條都附條號,你自己查得到。

解法

5 個坑怎麼解

照順序對。先算持有期間,再看貸款、自住、申報、收據。

坑 ①

預售等再久,從成屋登記日才開始算

等了好幾年才交屋,心裡會覺得這間早就是你的了;稅法只看登記那一天。

規定
臺北國稅局:買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
稅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期間(條文原文)稅率
二年以內45%
超過二年,未逾五年35%
超過五年,未逾十年20%
超過十年15%

未逾=沒有超過。另有: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持有 5 年以下 20%(第 5 目);合建、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分回的房子,第 6 目、第 7 目各有 20% 的規定;400 萬自住超過的部分 10%(第 8 目,見要特別注意)。

怎麼做
找出成屋那一次的登記日期:看建物登記謄本(權狀上也看得到);房屋、土地日期不一樣,或看不懂是哪一個,帶去問國稅局。從那一天往後數到你預計的過戶日:你能排的是賣出的簽約日和合約裡的過戶時程,算稅看的是過戶登記完成那一天。快滿 2 年的,先算清楚再排日子。
交屋前就轉賣預售屋
那是另一種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取得日、交易日,都是「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這一題放在營利事業欄,臺北國稅局對個人案件的新聞稿也援引同一要點)。申報期限也不同:從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款),跟坑 ④的過戶隔天不一樣。

坑 ②

用青安貸款買的,有沒有實際自住

當初用青安,是打算自己住;計畫中途改了想賣,先回頭看看這段時間是不是真的住在這裡。

規定
青安 3.0 貸款原則:核貸時「借款人須簽訂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並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貸後查證「非供自住使用」,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的由承辦銀行追回,並重新核定貸款條件。
怎麼做
賣之前,先確認這段時間自己有沒有實際自住、有沒有出租。以上是國庫署現行公告(青安 3.0,自 115 年 8 月 1 日起受理申辦);你適用哪一版,以核貸時簽的切結書與貸款契約為準,問你的承辦銀行。這一條管的是貸款補貼,跟房地合一稅是兩件事,兩邊都要顧到。

坑 ③

400 萬自住免稅: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等三個條件

自己住的房子,會覺得賣掉應該有優惠;這個優惠是有,但要住得夠久。

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三個條件同時符合,免稅所得額以 400 萬元為限;超過的部分稅率 10%(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8 目)。「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怎麼做
買預售或買成屋、剛交屋的,這一條還用不到。如果打算之後用,從現在起設籍、自己住,不出租、不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且賣之前 6 年內,你、配偶、未成年子女都沒用過這個免稅。

坑 ④

賠錢賣也要在過戶隔天起 30 天內申報

賠錢賣已經夠悶了,很多人就想說沒賺錢不用報;這一筆一樣要報。

規定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不管有沒有要繳稅,都要從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自己填申報書、附上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有稅要繳的,要一併附上繳納收據。
損失怎麼處理
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怎麼做
過戶完成那天記下來,隔天起算 30 天內向國稅局報。賠錢的這一筆也照期限報,之後 3 年內再賣房有交易所得時,問國稅局這筆損失怎麼減。

坑 ⑤

仲介費收據留著,房貸利息不能扣

交屋那陣子收據一大疊,最容易整包丟掉;其中幾張,賣的時候算得進費用。

能減的
取得、改良及移轉時付的費用,「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這裡的清潔費,是為了交易付的)。
不能減的
取得所有權之後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官方說法是「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這次賣出繳的土地增值稅,也不能當費用減;只有當次交易沒減掉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那一部分對應的稅額例外。
沒有收據
拿不出費用證明,或收據加起來不到成交價額的 3%,國稅局可以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你能減除的費用總額,最多算到 30 萬元。收據加起來有到 3% 的,照收據金額減除。
怎麼算(買來的房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交易所得
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
課稅所得×稅率=應納稅額

之前 3 年內的交易損失,可以先從交易所得減除(第 2 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那一筆,自己不好算,問國稅局或地政士時請對方一起算。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成本改用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帶什麼:建物登記謄本或權狀(看登記日期)、當初買進的買賣契約、仲介費等費用的收據、貸款契約。

去哪:稅的問題問國稅局,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青安貸款的問題問你的承辦銀行。

問這幾題:

  1. 我這間的持有期間,從哪一天算到哪一天?最早哪一天過戶登記完成,才算超過 2 年?
  2. 我符不符合 400 萬自住,或 20% 那一類?
  3. 哪些費用可以減除?沒有收據的話怎麼算?
  4. 賣完要向哪裡報、怎麼報?

問這幾題還不用花到錢。問完再決定哪天過戶。

先把登記日找出來再排過戶日,稅率有可能從 45% 變 35%;賠錢那一筆照期限申報,之後 3 年內再賣房賺的,也有機會拿這筆損失來減。

自查表

自查表

從上往下看,還沒弄清楚的勾起來;之後弄清楚一項,就把那一項的勾拿掉。這張表會記在你這台裝置上。

還沒勾任何一項。先從第一項開始,還沒弄清楚的就勾起來。

這份清單和上面的〈問這幾題〉可以一起截圖存下來,打給國稅局或去銀行那天照著問。

常見問題

賣之前最常問的那幾題

預售簽約到交屋等了三年,交屋後馬上賣,算持有幾年?

從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起算,算到賣出那一次完成移轉登記那天。預售那 3 年不併入。交屋後馬上賣,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一般情形稅率 45%;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等另有規定(臺北國稅局新聞稿;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

建商延後交屋,晚的那段可以算進去嗎?

不行。臺北國稅局說明,就算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

賠錢賣也要報嗎?要在幾天內?

要。不管有沒有要繳稅,都從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 30 天內申報(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

仲介費收據丟了怎麼辦?

拿不出費用證明,或收據加起來不到成交價額 3% 的,國稅局可以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你能減除的費用總額,最多算到 30 萬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收據加起來有到 3% 的,照收據金額減除。

房貸利息、管理費可以扣嗎?

不行。取得所有權後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

因為調職要賣,算 20% 嗎?

要看是不是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且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自己決定離職換工作的,先問國稅局算不算;帶著證明文件去問。

影片說「賺 100 萬先被拿走 45 萬」,是真的嗎?

算術上是對的,但前提要看清楚:課稅所得 100 萬元,持有 2 年以內乘 45%,就是 45 萬元。這裡的 100 萬不是賣價減買價的價差;價差還要再減掉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才是課稅所得(見坑 ⑤的公式)。最後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出處

法源與出處

下面每一張都是官方網站的實際截圖,藍框標的就是這一頁引用的那幾句。手機上字太小的話,點一下圖片可以開原圖放大看。出處與擷取日期寫在每張圖下面,你可以自己開來對一次。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的實際截圖,框出持有二年以內稅率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百分之三十五,以及非自願性因素持有五年以下百分之二十 1 2 3
框線: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持有期間決定稅率 ①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②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③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擷取日期 2026-10-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的實際截圖,框出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以及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1 2
框線:預售那幾年不併入,從成屋登記日起算 ①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②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頁面更新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擷取日期 2026-10-14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的實際截圖,框出免稅所得額以四百萬元為限,以及設籍居住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營業、六年內未曾適用三個條件 1 2 3 4
框線:第 4 條之 5:400 萬上限與三個條件 ①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②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③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④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擷取日期 2026-10-1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的實際截圖,框出仲介費等可以減除、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借款利息不得減除,以及沒有證明時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1 2 3
框線:哪些費用能減、哪些不能、沒收據怎麼算 ①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②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③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並以 30 萬元為限。 出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頁面更新日期民國 115 年 4 月 27 日;這一題放在〈外僑稅務 FAQ〉欄,內容寫的是個人交易房地的費用減除)・擷取日期 2026-10-14

以上以政府公告為準,條文與問答已在 2026-10-14 打開原文逐字對過。百分比是把「百分之四十五」這類原文寫成數字。頁上唯一的金額試算是「課稅所得 100 萬元」的純算術舉例,沒有任何個案房價、稅額或核定結果,這些都看個案與國稅局的核定。

剛交屋就要賣,多半不是一時興起,是生活推著你走:換了工作、家裡多了人、或是價格剛好走到你心裡的那個數字。

5 個坑、一串條號,看起來像又多了一疊功課。但說真的,賣之前真正要先做的只有一件事。

稅率看的是登記那一天,
不是你等了多久。

預售等的那幾年,國稅局一天都不算;從登記日往後數,有時候只差幾個月,稅率就差一級。買對是資產,買錯是壓力;賣也一樣,日子排對是底氣,排錯就可能多繳一截。

這一頁沒有替你決定要不要賣、什麼時候賣,只是把賣之前要對的 5 件事排好。你要的不是少繳幾萬塊,是賣完之後,下一步不用回頭補洞。

慢一點沒關係。希望你過戶的那一天,心裡是踏實的,帶著算清楚的數字,往下一個家走。

這一頁能幫你把賣之前要算的事排好,但你的持有期間、取得成本、能不能適用 400 萬或 20%,都要回到你自己的謄本、契約與收據去看。真的要賣之前,還是找地政士、會計師或國稅局幫你算過一次,那一趟不會白跑。

  1. 本頁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財務或投資建議,也不因閱讀本頁而成立任何委任或諮詢關係。
  2. 資訊可能因法令修訂或個案事實而變動,作者與所屬經紀業不負擔因依本頁內容所為決定而生之法律責任。
  3. 實際個案請洽會計師、地政士或各該主管機關確認後再行動;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貸款條件以承辦銀行審核為準。

資料查核日期 2026-10-14,法令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頁不含任何特定物件、屋主或成交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