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
有人說「從簽約那天算就好」?先停下來
稅率差一級,金額就差很多,聽到有人說「我有辦法讓你少繳」會心動很正常。條文看不懂的時候,對方講得越篤定,越容易照他的話做、先把錢付出去。先對一下這 4 種說法,5 個坑的解法在後面〈5 個坑怎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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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簽約到現在都三年了,持有期間從簽約那天算就好」 → 預售那幾年,你手上是一張買賣契約,房子還沒登記到你名下,稅法也這樣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買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同一則新聞稿還舉了照簽約日申報、被重新計算補稅的例子。 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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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一筆費用,我幫你弄成 20% 那一種」 → 20% 那一類寫的是「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算不算,看的是財政部公告的原因跟你實際的狀況,不是誰收了錢就能替你決定。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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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安的房子沒住也沒關係,銀行不會去查」 → 青安的利息補貼是給自己住的人,銀行貸後會查。財政部國庫署的青安問答寫明,借款人要配合承辦銀行的貸後管理,包含「擔保品用途之查核」(擔保品就是你抵押給銀行的這間房子);查證不是自住,「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之利息補貼,應由承辦銀行追回」(溢領就是多領的補貼)。 出處:財政部國庫署〈問答集(青安 3.0)〉第二十一問
有人要你先匯錢,先撥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真的要委託別人幫你算稅、報稅,先把這幾件寫清楚
- 付款跟進度綁在一起:算完給你看、送件申報,辦到哪一步,付多少。
- 算錯被補稅怎麼處理:先寫清楚誰負責、怎麼退費。
- 聽到「一定適用 20%」「一定不用繳」,先停一下:稅額最後由國稅局核定,沒有人能先替國稅局答應你;會這樣講的人,更要把付款進度和算錯怎麼處理寫進合約。
- 權狀正本、印鑑章,不用交給只幫你算稅、報稅的人:申報要附的是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避雷
避雷清單
這幾個坑,多半不是不懂,是交屋那陣子事情太多,順手照直覺做了。對一下你有沒有中:
- 交屋後才賣,卻拿預售簽約日算持有期間。預售屋買的是一張契約,交屋後拿到的才是登記在你名下的房子,交屋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取得日是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一天。建商延後交屋也一樣,臺北國稅局原文舉的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 拿賣出的簽約日、交屋日當過戶日。持有期間是「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你能排的是簽約日和合約裡的過戶時程,算稅看的是賣出那一次登記完成的那一天,不是簽約、也不是交屋。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
- 賠錢賣就沒報。房地合一的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賣出那一次完成移轉登記的隔天起算 30 天內申報。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 仲介費收據交屋完就丟。交易時付的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可以從成交價額減除(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的「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拿不出費用證明,或收據加起來不到成交價額的 3%,國稅局可以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你能減除的費用總額,最多算到 30 萬元;實際付的比這個多,就要拿得出收據。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 把房貸利息、房屋稅、管理費算進成本。取得所有權之後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官方說法是「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能減的,是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改良、移轉時付的費用。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 青安貸款的房子,人沒搬進去住。核貸時借款人要簽「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貸後查證不是自住,停止利息補貼、追回已溢領的,並重新核定貸款條件。出處:財政部國庫署〈貸款原則(青安 3.0)〉第二點第三款、第五點
要特別注意
要特別注意:房地合一 400 萬免稅和 20% 稅率,都有門檻
自己住的房子賣掉,很多人以為直接就有 400 萬免稅。這筆免稅是有,但有三個門檻。法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寫的是,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自住房地,要同時符合: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用過也算。
免稅額度以計算後的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這筆餘額是照坑 ⑤公式算完的課稅所得,不是賣價;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稅率是 10%(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8 目)。買預售或買成屋、剛交屋就賣的,第一個條件的「連續滿六年」就還沒到。
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要賣,會覺得自己又不是炒房,算法應該不同。法律確實有這一類,稅率 20%,條文(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寫:「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條文寫的是調職、非自願離職;自己決定離職換工作的,先帶著證明文件問國稅局算不算,不要自己認定。另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或參與都更、危老重建分回的房子,第 6 目、第 7 目也各有 20% 的規定,條件另看。
順序是這樣:先算持有期間(坑 ①),再看自己是不是 400 萬自住或 20% 那一類。都不是的,就照坑 ①那張表的級距;剛交屋、5 年內賣的,多半落在 45% 或 35%。
以為與其實
你以為的,其實不是
預售等了 3 年,交屋就賣也算持有 3 年。
從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才開始算,預售那幾年不併入。從登記日算到過戶日在 2 年以內,持有期間是「二年以內」,稅率 45%;要「超過二年」,才是 35%。
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自己住的房子,賣掉就有 400 萬免稅。
要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且 6 年內你、配偶、未成年子女都沒用過這個免稅。三個都符合才有。
出處: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賠錢賣,沒有稅就不用報。
這幾年繳的房貸利息,都可以當成本扣掉。
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能減的,是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改良、移轉時付的費用,例如仲介費。房貸利息、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是取得所有權之後付的錢(官方說法: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能從成交價額減除。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賣價減買價,乘上稅率,就是要繳的稅。
買來的房子,成交價額先減原始取得成本,再減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之前 3 年內有交易損失的,可以再減;之後還要減掉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才乘稅率。
出處: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至第 3 項以上是風險,以下是你賣之前要做的
風險都看過了,再來一個一個解
結論
登記日才是起算點
從成屋登記日算到賣出那一次的過戶日,在 2 年以內,稅率 45%;要超過 2 年、未逾 5 年,才是 35%,少 10 個百分點。
用純算術舉例(不是任何案子的數字):課稅所得 100 萬元,乘 45% 是 45 萬元,乘 35% 是 35 萬元。這裡的課稅所得,不是賣價減買價的價差,是價差再減掉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後剩下的那一筆(公式見坑 ⑤)。實際要繳多少,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登記日先找出來,
再決定哪一天過戶。
這一頁寫給誰:剛交屋沒多久、正在考慮賣的屋主;或是預售買的、快要交屋,想先知道交屋後賣會怎麼算的人。每一條都附條號,你自己查得到。
賣房要繳多少稅?房地合一、土增稅、換屋重購退稅怎麼看,本站另一頁整理 青安 3.0 申辦利多與避雷用青安貸款買的,額度、資格跟自住規定在這一頁解法
5 個坑怎麼解
照順序對。先算持有期間,再看貸款、自住、申報、收據。
坑 ①
預售等再久,從成屋登記日才開始算
等了好幾年才交屋,心裡會覺得這間早就是你的了;稅法只看登記那一天。
- 規定
- 臺北國稅局:買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
- 稅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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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條文原文) 稅率 二年以內 45% 超過二年,未逾五年 35% 超過五年,未逾十年 20% 超過十年 15% 未逾=沒有超過。另有: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持有 5 年以下 20%(第 5 目);合建、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分回的房子,第 6 目、第 7 目各有 20% 的規定;400 萬自住超過的部分 10%(第 8 目,見要特別注意)。
- 怎麼做
- 找出成屋那一次的登記日期:看建物登記謄本(權狀上也看得到);房屋、土地日期不一樣,或看不懂是哪一個,帶去問國稅局。從那一天往後數到你預計的過戶日:你能排的是賣出的簽約日和合約裡的過戶時程,算稅看的是過戶登記完成那一天。快滿 2 年的,先算清楚再排日子。
- 交屋前就轉賣預售屋
- 那是另一種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取得日、交易日,都是「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這一題放在營利事業欄,臺北國稅局對個人案件的新聞稿也援引同一要點)。申報期限也不同:從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款),跟坑 ④的過戶隔天不一樣。
坑 ②
用青安貸款買的,有沒有實際自住
當初用青安,是打算自己住;計畫中途改了想賣,先回頭看看這段時間是不是真的住在這裡。
- 規定
- 青安 3.0 貸款原則:核貸時「借款人須簽訂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並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貸後查證「非供自住使用」,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的由承辦銀行追回,並重新核定貸款條件。
- 怎麼做
- 賣之前,先確認這段時間自己有沒有實際自住、有沒有出租。以上是國庫署現行公告(青安 3.0,自 115 年 8 月 1 日起受理申辦);你適用哪一版,以核貸時簽的切結書與貸款契約為準,問你的承辦銀行。這一條管的是貸款補貼,跟房地合一稅是兩件事,兩邊都要顧到。
坑 ③
400 萬自住免稅: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等三個條件
自己住的房子,會覺得賣掉應該有優惠;這個優惠是有,但要住得夠久。
- 規定
-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三個條件同時符合,免稅所得額以 400 萬元為限;超過的部分稅率 10%(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8 目)。「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怎麼做
- 買預售或買成屋、剛交屋的,這一條還用不到。如果打算之後用,從現在起設籍、自己住,不出租、不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且賣之前 6 年內,你、配偶、未成年子女都沒用過這個免稅。
坑 ④
賠錢賣也要在過戶隔天起 30 天內申報
賠錢賣已經夠悶了,很多人就想說沒賺錢不用報;這一筆一樣要報。
- 規定
-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不管有沒有要繳稅,都要從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自己填申報書、附上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有稅要繳的,要一併附上繳納收據。
- 損失怎麼處理
- 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 怎麼做
- 過戶完成那天記下來,隔天起算 30 天內向國稅局報。賠錢的這一筆也照期限報,之後 3 年內再賣房有交易所得時,問國稅局這筆損失怎麼減。
坑 ⑤
仲介費收據留著,房貸利息不能扣
交屋那陣子收據一大疊,最容易整包丟掉;其中幾張,賣的時候算得進費用。
- 能減的
- 取得、改良及移轉時付的費用,「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這裡的清潔費,是為了交易付的)。
- 不能減的
- 取得所有權之後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官方說法是「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這次賣出繳的土地增值稅,也不能當費用減;只有當次交易沒減掉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那一部分對應的稅額例外。
- 沒有收據
- 拿不出費用證明,或收據加起來不到成交價額的 3%,國稅局可以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你能減除的費用總額,最多算到 30 萬元。收據加起來有到 3% 的,照收據金額減除。
- 怎麼算(買來的房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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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交易所得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課稅所得×稅率=應納稅額
之前 3 年內的交易損失,可以先從交易所得減除(第 2 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那一筆,自己不好算,問國稅局或地政士時請對方一起算。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成本改用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帶什麼:建物登記謄本或權狀(看登記日期)、當初買進的買賣契約、仲介費等費用的收據、貸款契約。
去哪:稅的問題問國稅局,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青安貸款的問題問你的承辦銀行。
問這幾題:
- 我這間的持有期間,從哪一天算到哪一天?最早哪一天過戶登記完成,才算超過 2 年?
- 我符不符合 400 萬自住,或 20% 那一類?
- 哪些費用可以減除?沒有收據的話怎麼算?
- 賣完要向哪裡報、怎麼報?
問這幾題還不用花到錢。問完再決定哪天過戶。
先把登記日找出來再排過戶日,稅率有可能從 45% 變 35%;賠錢那一筆照期限申報,之後 3 年內再賣房賺的,也有機會拿這筆損失來減。
自查表
自查表
從上往下看,還沒弄清楚的勾起來;之後弄清楚一項,就把那一項的勾拿掉。這張表會記在你這台裝置上。
這份清單和上面的〈問這幾題〉可以一起截圖存下來,打給國稅局或去銀行那天照著問。
常見問題
賣之前最常問的那幾題
預售簽約到交屋等了三年,交屋後馬上賣,算持有幾年?
從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起算,算到賣出那一次完成移轉登記那天。預售那 3 年不併入。交屋後馬上賣,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一般情形稅率 45%;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等另有規定(臺北國稅局新聞稿;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
建商延後交屋,晚的那段可以算進去嗎?
不行。臺北國稅局說明,就算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
賠錢賣也要報嗎?要在幾天內?
要。不管有沒有要繳稅,都從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 30 天內申報(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
仲介費收據丟了怎麼辦?
拿不出費用證明,或收據加起來不到成交價額 3% 的,國稅局可以按成交價額 3% 計算你能減除的費用總額,最多算到 30 萬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收據加起來有到 3% 的,照收據金額減除。
房貸利息、管理費可以扣嗎?
不行。取得所有權後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
因為調職要賣,算 20% 嗎?
要看是不是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且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自己決定離職換工作的,先問國稅局算不算;帶著證明文件去問。
影片說「賺 100 萬先被拿走 45 萬」,是真的嗎?
算術上是對的,但前提要看清楚:課稅所得 100 萬元,持有 2 年以內乘 45%,就是 45 萬元。這裡的 100 萬不是賣價減買價的價差;價差還要再減掉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才是課稅所得(見坑 ⑤的公式)。最後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出處
法源與出處
下面每一張都是官方網站的實際截圖,藍框標的就是這一頁引用的那幾句。手機上字太小的話,點一下圖片可以開原圖放大看。出處與擷取日期寫在每張圖下面,你可以自己開來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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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第 4 條之 5、第 14 條之 4、第 14 條之 5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預售期間不併入、建商因不可抗力延後交屋仍以登記日起算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a562d2515a74d8eb6d7a2cc47d94b4c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交易日、取得日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預售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放在營利事業欄,援引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點)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house-tax-and-land-tax-consolidation/nDRr1Gm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得減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有哪些?〉仲介費可減、利息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不可減、沒證明按 3% 以 30 萬元為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lien-tax-service/alien-tax-faq/E8nlpLa
- 財政部國庫署〈貸款原則(青安 3.0)〉第二點第三款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第五點違規處置https://www.nta.gov.tw/singlehtml/108
- 財政部國庫署〈問答集(青安 3.0)〉第二十一問:房屋用途與貸後查核https://www.nta.gov.tw/singlehtml/109
以上以政府公告為準,條文與問答已在 2026-10-14 打開原文逐字對過。百分比是把「百分之四十五」這類原文寫成數字。頁上唯一的金額試算是「課稅所得 100 萬元」的純算術舉例,沒有任何個案房價、稅額或核定結果,這些都看個案與國稅局的核定。
剛交屋就要賣,多半不是一時興起,是生活推著你走:換了工作、家裡多了人、或是價格剛好走到你心裡的那個數字。
5 個坑、一串條號,看起來像又多了一疊功課。但說真的,賣之前真正要先做的只有一件事。
稅率看的是登記那一天,
不是你等了多久。
預售等的那幾年,國稅局一天都不算;從登記日往後數,有時候只差幾個月,稅率就差一級。買對是資產,買錯是壓力;賣也一樣,日子排對是底氣,排錯就可能多繳一截。
這一頁沒有替你決定要不要賣、什麼時候賣,只是把賣之前要對的 5 件事排好。你要的不是少繳幾萬塊,是賣完之後,下一步不用回頭補洞。
慢一點沒關係。希望你過戶的那一天,心裡是踏實的,帶著算清楚的數字,往下一個家走。
這一頁能幫你把賣之前要算的事排好,但你的持有期間、取得成本、能不能適用 400 萬或 20%,都要回到你自己的謄本、契約與收據去看。真的要賣之前,還是找地政士、會計師或國稅局幫你算過一次,那一趟不會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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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個案請洽會計師、地政士或各該主管機關確認後再行動;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貸款條件以承辦銀行審核為準。
資料查核日期 2026-10-14,法令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頁不含任何特定物件、屋主或成交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