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WLEDGE / 增建與鑑價

加蓋算在售價裡
不算在鑑價裡

多出來的那一層是真的,權狀上沒有它,也是真的。
這兩件事同時成立,落差就掉在買方身上。

一句話講完這件事

買的時候,算的是含加蓋的坪數;
貸的時候,銀行只認權狀上的面積。

房子看起來多一層、多一間、多一片空間,議價的時候這些空間確實被算進總價。可是走到銀行那一關,鑑價表上那一塊常常是 0——不是銀行故意刁難,是那一塊在制度上根本沒有可以被擔保的東西。

為什麼銀行會算 0

機制
  1. 沒有辦保存登記——增建的部分如果沒有請領使用執照、沒有辦理第一次登記,它就不會出現在建物謄本與權狀上。
  2. 沒有權狀就沒有標的可以設定——抵押權設定的對象是登記在冊的不動產。沒有登記,就沒有可以設定抵押權的客體。
  3. 設定不上去,擔保估價就不列入——銀行放款要有擔保。抵押權設定不到的部分,實務上不會被納入擔保估價。

上面第 3 點是不動產與金融實務的通則描述,各行庫的內部作法不同,這裡不寫成法律規定,也不給任何成數或金額數字——要確定你那一間會被怎麼估,只有承貸銀行本人答得準。

另一條線:被查報之後會怎樣

錢是一條線,主管機關是另一條線,兩條線是分開跑的。銀行不列入估價,不代表這件事就到此為止。

建築法 第 25 條(節錄第 1 項)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法〉條文內容,2026-09-06 開頁逐字比對。
建築法 第 86 條 第 1 款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法〉條文內容,2026-09-06 開頁逐字比對。
要注意的分寸

「可以罰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是法律給主管機關的處理權限,不等於你那一間就會被拆。實際會不會處理、什麼時候處理、怎麼處理,由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所以正確的問法不是「會不會被拆」,而是「這一塊現在的法律狀態是什麼,我承接之後要承擔什麼」。前者沒有人答得準,後者查得出來。

買來就有,跟自己做的,不是同一件事

這是最常被混在一起講的一段。同樣叫加蓋,處理順序完全不同。

狀況要先確認的談判時的重點
買的時候就有 建物謄本上的面積,跟現場走起來的空間差多少;那一塊有沒有出現在不動產說明書 差出來的部分不計價,寫進買賣契約;後續責任歸屬講清楚
後來自己做的 那一層是哪一年蓋的、跟使用執照核准的範圍差在哪 施作年份會影響主管機關的處理順序,先查再談,不要先假設

各縣市對於既存與新增違建的處理順序、認定基準都是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與公告,會隨時間調整。這一頁不引用未經逐字查證的行政規則——要確認你那一間落在哪一類,向所在地的主管建築機關查詢,以官方答覆為準。

簽約前要做完的三件事

照這個順序做
  1. 申請建物謄本,對權狀面積。
    拿謄本上的面積,跟現場實際使用的空間對一次。差出來的部分,就是不會被計入擔保的那一塊。
  2. 問清楚那一層是哪一年蓋的。
    問屋主、問管委會、問鄰居都可以。年份是後面所有判斷的起點。
  3. 把加蓋不計價,寫進買賣契約。
    口頭說「那個不算錢」沒有意義,要落在白紙黑字上。這一條保護的是買方。

常被問的三句話

「全台灣都嘛有加蓋,有這麼嚴重嗎?」

大家都這樣做,從來不是免罰的理由。而且這一頁講的不是它能不能住,是它在計價與擔保上怎麼被算——這兩件事本來就不是同一件事。

「我朋友有加蓋也貸到了啊。」

貸到的是主建物那一塊。把整份鑑價明細調出來看,就知道增建那一欄是怎麼寫的。

「所以有加蓋的房子不能買?」

不是不能買。是要知道自己多付了什麼、少拿到什麼,然後把它談進價格與契約裡。

你那一間,是買的時候就有
還是後來自己做的?

兩種的處理方式完全不一樣。社團裡有代書、律師、財務顧問,可以匿名加入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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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頁講的是原則。你那一間、那個屋齡、那個縣市、那一年施作的狀況,答案往往不一樣——涉及個案認定的部分,以主管建築機關與承貸銀行的答覆為準。

多出來的那一層,住起來是真的舒服。願你簽約那天,是清清楚楚知道自己付了什麼、拿到什麼,再笑著把名字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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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際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以及你往來的承貸銀行確認後再行動;鑑價與核貸結果,均以承貸金融機構正式審核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