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之前,先確認你簽的是哪一種合約
大部分人看合約,第一眼看價格、第二眼看付款方式。但真正決定你拿不拿得到房子的,是最前面那一行——這份合約的性質是什麼。
台中七期一個豪宅建案打出六折優惠,找律師出面見證合約,前後有二十位富商、醫師簽約投入,金額近十億元。到現在,過戶拿不到。
問題不在折扣,在於他們簽的不是買賣合約,是借款合約。買方以為自己在買房子,法律上只是把錢借給對方。全案由台中地檢署與金管會偵辦中。
20
位富商醫師簽約
6 折
打出的優惠價
近 10 億
拿不到過戶
「律師見證」到底見證了什麼
見證的是簽名這件事真實發生過——誰在什麼時候簽了字。它不代表律師審查過合約內容合不合理、也不代表這份合約對你有利。見證的是簽名,不是條件。
下次有人跟你說「我們有律師見證」,回一句就好:見證的是哪一種合約?
折扣越甜,越要看合約寫的是什麼。沒有買賣合約,過戶就沒有依據——這不是話術問題,是法律關係從一開始就不同。
它管得到什麼,管不到什麼
很多人以為合約寫了「現況交屋」,賣方就什麼都不用負責。法院的看法剛好相反。
管得到(賣方可免責)
- 看屋當下肉眼看得到的
- 手摸得到的瑕疵
- 牆面裂痕、舊裝潢
- 已經看見、已經說明、雙方接受的屋況
管不到(賣方躲不掉)
- 藏在天花板裡的漏水
- 藏在混凝土裡的海砂
- 輻射屋
- 屋內曾發生非自然身故
現況交屋處理的是「已經攤在檯面上」的屋況,不是把故意沒講的重大問題全部洗掉。
民法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白話:「現況交屋」就是一種免除瑕疵擔保的特約。但只要能證明賣方知情卻故意不講,這個特約直接失效——等於那四個字沒寫。
現況說明書,只盯這三欄
簽約時會有一張「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或稱建物現況確認書)。表格很長,但真正會出事的集中在三個地方。
瑕疵勾選欄
漏水、海砂、輻射、非自然身故——這四格是整張表的靈魂。
產權狀態欄
所有權人跟簽約人是不是同一個?有沒有查封、假扣押?
增建違建欄
寫了有增建,不是不能買,是你要知道後果。
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
現況說明書不是驗屋報告。它只是屋主與仲介依現況勾選,沒有經過任何專業儀器檢測。屋主勾「無」,不等於有人拿儀器驗過確認沒有。
所以勾選欄之外,你還是要自己看。一個實務上的觀察點:新漆如果集中在天花板與牆角,那是漏水的好發位置。
發現有問題,你有多久可以主張
這一段是影片裡講不完、但簽約前最該搞清楚的:兩個時鐘同時在跑,而且起算點不一樣。
民法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白話:交屋後要盡快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刻通知賣方。拖著不講,後面會很難主張。
民法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白話:兩個時鐘。第一個是「通知之後六個月」——通知了卻六個月內不行使權利,權利消滅。第二個是「交屋起算五年」——不管你何時發現、何時通知,交屋滿五年就到頂。
常見的誤解是「發現後六個月內都能主張」,那是錯的:六個月從通知起算,不是從發現起算,而且外面還套著五年的大鐘。
所以交屋後最該做的一件事
把該檢查的項目在最短時間內查完。發現異常就用書面通知賣方並留存紀錄(訊息、存證信函都算),不要只在電話裡講一句。時鐘要開始跑,得先有「通知」這個動作。
勾出你有的狀況
下面每一項勾起來,不代表一定會出事,但代表簽字之前要先問清楚。勾選只存在你自己的裝置裡,不會上傳。
勾到不等於已經出事,也不等於一定沒事——差別常常只在「哪一件先問」。想讓人陪你把合約逐欄對一次,可以私訊。
用 LINE 問我這份合約要先看哪一欄這頁的每一條,出自哪裡
- 民法第 354 條、第 356 條、第 365 條、第 366 條(物之瑕疵擔保、檢查通知義務、權利消滅期間、免責特約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台中七期豪宅六折案(律師見證、簽的是借款合約、金額近十億、台中地檢署與金管會偵辦中)——聯合新聞網 2026-08 報導:udn.com/news/story/7321/8630640
- 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欄位與用途——依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各經紀業使用之制式表單。實際表單版本以簽約當下所用者為準。
免責聲明|本頁為一般性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以你所簽署之契約條款、標的現況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涉及訴訟、時效計算或重大瑕疵爭議,請洽律師或地政士就個案評估。法條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本頁引用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資料來源|本頁內容整理自公開新聞報導與現行法規,案例事實依報導所載,偵辦結果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