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最多人不知道的
交屋前,那間房子還不是他的
這一段先講清楚,後面每一個決定都是從這裡長出來的。
家人走了,家裡多出一間「房子」,你以為要處理的是過戶。等你去問,才發現房子還在工地上,權狀根本還沒生出來。
預售屋在交屋、辦好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子蓋好之後第一次登記在人名下,權狀就是這一步生出來的)之前,建物還登記在建商名下。被繼承人手上握的不是「一間房子」,是一份契約給他的權利——將來房子蓋好,可以要求建商把房地移轉登記給他。
所以繼承打開來看,是兩邊同時進來:已經繳出去的價款,變成一筆可以主張的權利;還沒繳的那些期款,變成一筆還要付的義務。房子沒到手,但契約還在跑,付款的節奏不會因為誰走了就停下來。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家庭第一步就走偏了:他們以為要處理的是一間 2,150 萬的房子,實際上要處理的是「已繳 480 萬的權利」加「未付 1,670 萬的義務」,這兩個數字要分開算,也要一起看。
法源:《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除了專屬他本人的那些,權利跟義務是一起來的,不能只挑一邊。聽起來很合理,但是錯的
三個最容易讓人做錯決定的說法
這三句話幾乎每個家庭都聽過,而且通常是好心的人講的。
放著不管,時間不會停。拋棄繼承的三個月從你知道那天起算,遺產稅的六個月從死亡當天起算,兩個時鐘一起跑。而契約那邊,建商照樣按工程進度發繳款通知,逾期就進入契約約定的違約處理。「先不動」不是中立選項,它是把三條路裡最貴的那條選走了。
看《民法》第 1174 條原文會有這個誤會,是因為腦子裡想的是「一間 2,150 萬的房子」。但房子還沒登記到被繼承人名下,遺產標的不是房子,是他對建商的那份權利。價值怎麼認,要依國稅局對該案的核定,實務上是看死亡時累計已支付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本頁引用的案例中,這個金額是 480 萬,不是契約總價 2,150 萬(實際金額仍以繳款憑證與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兩個數字差了四倍多,怕的方向就完全不一樣。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拋棄是「全部不要」,不是「只不要壞的」。1,670 萬的付款義務確實不用背了,但已經繳出去的 480 萬也一起放掉,被繼承人其他的存款、保險金請求權、動產不動產,同樣一併放棄。而且《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本來就寫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拋棄,也不等於要拿自己的薪水去填。先把這件事搞懂,再決定要不要拋。
看《民法》第 1148 條原文從哪一天開始算
三個時鐘,起算日各不相同
最常出事的不是算錯天數,是搞錯「從哪一天開始算」。這三個起算日不一樣,不能混著記。
書面向法院為之
陳報法院,可聲請延展
向他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
是第三個的延長鍵
拋棄繼承|個月
決定完全不要這份繼承。要在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光是家人之間講好、寫切結書都不算。拋棄之後,還要以書面通知因為你拋棄而輪到的下一順位繼承人(規定另有「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的但書)——這一步常被忘記,結果是長輩以為保護了誰,實際上把責任推給了不知情的親戚。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個月
不拋棄、但想把家底攤在法院面前走完清算程序時用的。實務上如果遺產狀況複雜、債務範圍不確定,地政士或律師會建議走這一段。期間內若確實需要更長時間,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遺產稅申報|個月
只要家人過世時留有財產,就要申報,跟你最後決定拋不拋棄是兩件事。要申報的地方,是他過世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不是你自己住的地方。這個時鐘不看你什麼時候知道,只看死亡日期,所以它通常是三個裡面最先逼近的那一個。如果確實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要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
先做哪一件:三個時鐘裡,遺產稅那個最不講情面——它不管你什麼時候才知道,一律從家人過世那天開始數。所以實務上的順序是——先去把契約與繳款紀錄調出來(不然你連要申報什麼都不知道),同時把遺產稅申報的時程排進行事曆,最後才在資訊齊全的狀態下決定要不要拋棄。資訊沒到齊就先做決定,是這件事最貴的錯法。
這一頁的核心
契約先看六欄
你手上那份契約可能三、四十頁,但跟你現在這個決定有關的,只有六個地方。這六個欄位的名稱出自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版本為民國 112 年 6 月 19 日修正、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即西元 2023 年 7 月 1 日)。你那份契約的條號可能不同,但這六件事一定寫在裡面——照名稱找,找不到就是那份契約有問題。
付款條件
為什麼先看它:你要先知道「現在走到第幾期、下一期什麼時候到、金額多少」。沒有這張表,後面所有決定都是猜的。
規定是這樣寫的:除了簽約款跟開工款,其他期款是跟著工程進度走的——每一期的工程做完,建商才能收那一期的錢,而且兩期之間至少要隔二十天。如果建商沒有依工程進度訂付款條件,買方可以等工程全部完工時再一次支付。
另外還有一筆錢很多人不知道:驗收時,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等修繕完成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才付。這筆錢是你最後的談判籌碼,不要提早給出去。
對應欄位:應記載事項第八點「付款條件」;交屋保留款見第十三點「驗收」。
履約擔保機制
為什麼先看它:已經繳出去的那 480 萬,現在在誰手上?在建商帳戶、在信託專戶、還是有金融機構在後面接?這一欄決定「萬一建商出事,那筆錢有沒有機會回來」。
規定是這樣寫的: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並由五種方式擇一勾選——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設立專款專用帳戶)、由金融機構承作的價金返還保證書、同業連帶擔保、公會辦理的連帶保證書面協定。你不用背這五種差在哪,只要知道契約上勾了哪一個、對應的證明文件拿不拿得出來。
價金信託有一個很多人誤會的地方:信託的受益人是賣方不是買方,受託人是受託為賣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規定同時寫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所以重點不是「有沒有信託」,是「勾的是哪一種、文件影本在不在」。
對應欄位: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履約擔保機制」。
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為什麼先看它:如果最後決定「不自己繳,找人承接」,這一欄直接決定那條路走不走得通。112 年 7 月 1 日之後,這件事的規則跟以前完全不同。
規定是這樣寫的: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地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符合但書的情形,買方應繳清已屆滿的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手續費的部分:受讓人是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也就是兄弟姊妹)者免收;其他情形賣方得收取房地總價款一定成數的手續費,契約上以萬分之五為上限。
把這一欄跟繼承放在一起看,結論會很清楚:「賣給市場上想接的陌生人」在現行規定下不是一個可以隨便走的選項,能落在但書裡的,只有配偶、父母子女這一類直系血親,以及兄弟姊妹。這不是建商刁難,是法規本身這樣定的。
但繼承這一格,規定其實特別留了門:依《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者,無須依該辦法申請核准;同條第 2 項還明定這種情形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繼承人把買方名義換成自己,是直接向建商辦,不用跑政府的核准程序。同條第 1 項第 1 款也把「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讓與或轉售」列為無須申請核准。
對應欄位: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例外情形的審核程序另見《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違約之處罰
為什麼先看它:這一欄回答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真的繳不出來,最壞會賠到什麼程度?先知道天花板在哪,你才不會在恐慌裡做決定。
規定是這樣寫的(逾期付款):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票據無法兌現時,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的遲延利息(單利就是只按本金算,不會利滾利)。
從「遲繳」走到「違約」,中間還有幾道關。先是欠款超過二個月,或者使用執照核發後超過一個月還沒繳期款或遲延利息(使用執照是政府確認這棟樓蓋好、可以住人的許可,簡稱使照;使照下來,交屋才會開始排)。接著建商要用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正式催你一次——存證信函是郵局提供的一種寄信服務,會留下「哪一天寄了什麼給你」的正式紀錄。催告送到你手上七日內仍未繳,才進入違約之處罰的程序。
規定是這樣寫的(違約處罰):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的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一定百分比計算的金額,該成數由契約填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反過來,若因賣方違約而由買方解約,賣方應退還已繳房地價款、一併退還遲延利息,並賠償房地總價款一定成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同樣以已繳價款為上限。而且雙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這一段對繼承人最重要的意義是:「以已繳價款為限」限制的是違約被沒收的金額,而且那是走到解約才適用的天花板。如果選擇接下去,未付的期款仍然是契約義務,逾期另有遲延利息,不在這個上限裡。再加上《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的限定責任,恐慌的方向可以先收回來一點,然後把力氣花在算清楚上面。
對應欄位:應記載事項第九點「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第二十四點「違約之處罰」。
通知交屋期限
為什麼先看它:交屋日就是「一次要拿出最多錢」的那一天——交屋款、保留款、貸款能不能同時到位,全部壓在那一天。你需要知道那一天大概什麼時候會來。
規定是這樣寫的: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給買方。交屋時雙方要各自履行:賣方付清延遲完工的遲延利息、於交屋前完成約定的瑕疵修繕;買方繳清所有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並完成交屋手續。
再往前一段:賣方如逾契約約定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同樣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息給買方;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依違約處罰規定處理。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停工期間、政府法令變更等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得順延。
還有一條很容易被忽略的:買方同意於通知的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是否已經遷入,即應負擔該戶的水電費、瓦斯基本費等。所以交屋通知來了不去處理,帳單還是會開始跑。
對應欄位: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通知交屋期限」;開工與使用執照期限見第十二點;共有部分點交見第十六點。
貸款約定
為什麼先看它:繼承這件事最大的變數在這裡——原本要貸款的人已經不在了。貸款要重新以繼承人的條件送審,額度掉下來的機率不低,而額度不足時算誰的責任,契約早就寫好了分流。
規定是這樣寫的:講白話就是,貸不夠的那一塊誰負責,看是誰造成的。賣方洽定辦理的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差額依歸責對象分成三種處理——
不可歸責於雙方: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超過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利率計息、縮短償還期限(契約填寫年數,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且此時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賣方:差額部分由賣方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讓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買方: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契約約定的天數(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
另外,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的利息由買方負擔,但賣方通知的交屋日之前的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而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非有重大瑕疵等法定情形,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
對應欄位: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貸款約定」、第十九點「貸款撥付」。
六欄一起看,你會得到三個數字:
① 現在還欠幾期、下一期什麼時候到(看「付款條件」那一欄)。
② 最壞情況會賠掉多少,天花板在哪(看「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違約之處罰」那一欄)。
③ 交屋那天要一次拿出多少、貸款補得上補不上(看「通知交屋期限」加「貸款約定」兩欄)。
這三個數字齊了,才叫「知道自己在決定什麼」。在那之前,不管誰勸你接還是勸你拋,聽聽就好。
最容易被算錯的數字
遺產申報要填哪個數字
這一段講的是「怎麼填」,不是「該不該繳」。實際核定金額以稽徵機關為準。
很多家庭第一次接到這個問題時,腦子裡浮出來的是 2,150 萬,然後整晚睡不著。但那個數字從一開始就不是要填的那個。
房子還沒登記到被繼承人名下,遺產標的不是房地所有權,是他對建商的那份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的權利,也就是一筆債權。而債權的價值,是看他生前實際付了多少錢進去。
| 比較 | 常見的錯誤填法 | 依規定該有的方向 |
|---|---|---|
| 遺產標的 | 一間 2,150 萬的房子 | 對建商的債權(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之權利) |
| 申報金額 | 契約總價 2,150 萬 | 截至死亡日止實際已付的各期房地價款,本案為 480 萬 |
| 資料哪裡來 | 等國稅局的財產參考清單 | 清單上不會有,要自己向建商調已付價金證明 |
| 沒處理的後果 | 以為沒清單就不用報 | 屬漏報,可能被裁罰 |
法源在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時價指的是過世那一天的價值,不是當初買進的價格,也不是今天的市價)。同法第 10 條第 3 項則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預售屋在交屋前既不是土地也不是已登記的房屋,走的是債權的估價路線。
稽徵機關的說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以新聞稿〈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報您知〉(發布日期 115 年 7 月 31 日)說明過這件事,重點有三個。
第一,人在交屋前過世的話,國稅局給你的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與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上,不會有這間預售屋。第二,要填的是「截至死亡日已支付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這筆核定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第三,繼承人要主動向建商查詢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把這筆債權申報進去——沒報就是漏報,會被罰。
這一篇你可以自己開來看:
如果該局網站改版導致這條網址失效,請由其全球資訊網的新聞稿專區以標題搜尋。
提醒:還沒付的 1,670 萬要不要、以及能不能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扣除,牽涉到債務發生的時點與證明文件,這是個案認定的問題。這一頁不替你的個案下結論,請帶著契約與繳款紀錄去問國稅局或地政士。每人扣除額未成年者按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
上列金額依財政部賦稅署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適用 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因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調整標準,115 年免予調整。實際可適用的扣除額項目與金額,仍依個案事實與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沒有標準答案,只有代價
三條路的代價對照
三個孩子,一個扛房貸、一個剛失業、一個還在念書——這一題本來就不會有一個對所有人都好的答案。能做的是把代價攤開,讓每個人知道自己在放棄什麼。
| 這條路 | 要付出什麼 | 拿得到什麼 | 什麼情況適合 | 時間壓力 |
|---|---|---|---|---|
| 接下去 繼續繳 |
後續各期工程款與交屋款;交屋時要一次補足貸款不足的差額;繼承人之間要先講好誰出錢、將來持分怎麼算 | 房子;已經繳進去的 480 萬留在這個案子裡,不用放掉;房子將來漲或跌,也都由你承擔 | 繼承人裡有人的收入與信用撐得住重新送審的房貸,而且大家對這間房子有共識 | 看下一期繳款日;只要遲超過五天還沒繳清,就要按逾期款項每天萬分之二補遲延利息 |
| 拋棄 繼承 |
已繳的 480 萬一併放掉;被繼承人其他財產也一併放棄;還要以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輪到的下一順位繼承人 | 不用背後續 1,670 萬的付款義務;整件事對你結束 | 遺產整體算下來是負的,或家庭現金流真的接不住,且已經確認過其他遺產的內容 | 你知道自己有繼承權那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 找人 承接換約 |
要先繳清已屆滿的各期款;受讓人限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也就是兄弟姊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經地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情形;非親屬間的手續費由契約約定,以萬分之五為上限 | 由家族裡撐得住的人接手,房子留在家裡,已繳的錢不必放掉 | 家族裡確實有人接得住,而且身分符合但書規定 | 受限於下一期繳款日;親屬間承接與繼承人辦名義變更無須主管機關核准(《審核辦法》第 4 條),時間取決於建商作業 |
還有一個常被漏掉的選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它不是第四條路,是走「接下去」那條路時的一個安全裝置。當你不確定被繼承人到底還有沒有其他債務,可以在你知道自己有繼承權那天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由法院登報公告,請所有債權人在期限內出面申報債權,之後照法定順序清償,把債務範圍確定下來。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規定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要不要走這一段、怎麼寫清冊,是律師與地政士的專業。這裡只是要讓你知道「不拋棄」不等於「閉著眼睛全部承受」,中間還有一格。
法源:《民法》第 1156 條、第 1148 條第 2 項。遇到這些先停手
看到這些,先不要簽也不要繳
這些不是嚇人的假設,是這類案子最常出事的地方。
- 🚩有人拿一張「拋棄書」「同意書」給你簽,說簽了就不用管了。拋棄繼承要在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親戚之間簽的紙不生拋棄繼承的效力,卻可能讓你在家族分配上先放棄了什麼。
- 🚩建商窗口說「契約不方便給」「口頭跟你講就好」。你要的是蓋章的付款明細表與已付價金證明,那是申報遺產稅與算數字的依據,不是人情。
- 🚩有人說可以「私下換約」賣給外面想接的人。112 年 7 月 1 日起,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原則上是被禁止的,例外要符合親屬身分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私下操作出事的是你,不是勸你的那個人。
- 🚩三個月快到了,遺產範圍還沒查清楚。這時候要做的是去請律師或地政士評估能不能聲請延展、要不要先陳報遺產清冊,不是硬著頭皮先決定。
- 🚩繳款通知一來就先繳下去,可是全家還沒決定要不要繼承。錢繳進去容易,要回來難。先打給建商問清楚兩件事:這一期的繳款期限到哪一天、逾期的遲延利息怎麼算。把數字問到手,你才知道「多想三天」要付多少錢——這是算得出來的,不要用猜的。另外要知道逾期是有盡頭的:累積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經書面催繳送達七日內仍未繳,就會進入違約處罰。要不要暫緩、緩多久,跟建商窗口談並拿到書面,不要自己判斷。
- 🚩只有一個繼承人在跑流程,其他人完全狀況外。等到有人事後才知道自己已經錯過三個月,家庭裡的裂痕比錢還難修。
- 🚩有人跟你說某個做法「一定沒問題」「大家都這樣做」。這件事牽涉法院、稽徵機關與建商三方,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他們三方先答應你。
不要一個人扛
什麼情況要找誰
這幾種專業的分工其實很清楚,知道分工,你就不會把時間花在問錯的人。
地政士(代書)
處理文件與流程的那一位。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買方名義變更、換約的書面作業,多半由他統籌。
找他處理: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把全部繼承人列出來的那張表,代書會幫你做)、已付價金證明的整理、與建商往來的文件流程 不找他做:家族之間的訴訟、法院程序的攻防律師
只要事情會進法院,或家族之間已經談不下去,就該是他上場。
找他處理:拋棄繼承、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之間的爭議、與建商的契約爭議 不找他做:日常的稅務申報事務性作業建商的客服或銷售中心窗口
所有原始資料都在他們手上,這通電話是整件事的起點。
找他要:契約正本或影本、付款明細表、已付價金證明、履約擔保文件影本、繼承人變更買方名義的程序與所需文件 不要問他:你該不該拋棄繼承、遺產稅怎麼報國稅局
看的是被繼承人的戶籍地,不是你自己住哪裡;新北市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轄區。申報方式與應備文件可以直接問,不用透過任何人。
找他確認:遺產稅申報應備文件、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怎麼申請、繳不出來時的分期或抵繳規定(抵繳是指現金不夠時,用遺產裡的房地或其他財產直接折抵稅款) 不要期待:他替你決定要不要繼承銀行房貸窗口
原借款人已經不在,額度要重新以繼承人的條件審核。這一步越早問越好。
找他確認:以你自己的收入與信用,這個案子大概能貸到多少、要準備什麼文件 不要只問一家:不同銀行對同一個人的評估可能差很多不動產經紀業
如果最後決定的是「將來交屋後處分」,那一段才輪到房仲。在那之前,先把上面幾位的事處理完。
找他評估:這個區域、這個產品,將來的市場接受度與合理價格帶 不找他做:法律判斷與稅務核算行動起點
明天早上先做這三件事
前面看起來要做的事很多,但真正的起點只有三通電話。這三件事不用先決定要不要繼承。
一、打給建商的客服或銷售中心。開口就說:「我是買方○○○的家屬,他過世了,我們正在辦繼承。想申請契約影本、付款明細表,還有已付價金證明。請問要準備什麼文件、要找誰?」順便問繼承人辦理買方名義變更需要哪些文件。
二、把三份文件備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你的身分證、能證明你是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建商與國稅局都會要這三樣。
三、打給國稅局問遺產稅申報要備什麼文件。不用透過任何人,服務專線直接問就好。要問的是被繼承人過世時戶籍所在地的那個局,新北市屬北區國稅局。
先把資料調出來,決定的事排後面。資訊沒到齊就先做決定,是這件事最貴的錯法。
打電話之前先對一遍
現場自查表
勾起來的是「還沒確認的事」。這一頁會把你的勾選記在這台裝置上,下次打開還在,不用重來。
自己查得到的地方
官方查詢入口
下面每一個網址都是政府或司法機關的正式網站,可以自己開來對。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這一頁講的六個欄位名稱,全部出自這裡。現行版本為 112 年 6 月 19 日修正、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應記載事項共二十六點(另有第七點之一、第二十四點之一),不得記載事項七點。
這是公告不是法律,因此不編入全國法規資料庫,正本以本頁為準。該系統的法規內容頁不提供單點的永久連結,整份規定都在同一頁上。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符合但書要換約時,核准程序走的就是這一部。想走「找人承接」那條路的人,這一部要跟契約的讓與轉售欄位一起看。
🔴 這一部第 4 條列了五款無須申請核准的情形,第 1 項第 2 款就是「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第 1 款是親屬間的讓與或轉售,同條第 2 項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走公告核准那條路的,才由地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受戶數與廣告限制。
民法繼承編:限定責任、遺產清冊、拋棄繼承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個時鐘的法源都在這裡,可以逐條開來看原文。
依序是第 1148 條(限定責任)、第 1156 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第 1174 條(拋棄繼承)。
遺產及贈與稅法:申報期限、延長、估價、繳納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六個月怎麼算、能不能延、財產價值怎麼認、繳不出來怎麼辦,都在這幾條。
依序是第 10 條(財產價值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第 23 條(六個月申報)、第 26 條(延長以三個月為限)、第 30 條(繳納期限、分期與實物抵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新北市所屬轄區國稅局
遺產稅申報、應備文件、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的申請,都可以在這裡查或直接洽詢。
預售屋不會出現在財產參考清單上,需要自己向建商調已付價金證明後主動申報。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問與答
財政部
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常見問題整理,用白話寫的,適合第一次處理的人先看一遍。
問答內容會隨法令更新,以頁面上標示的更新日期為準。
115 年免稅額與扣除額公告
財政部賦稅署
這一頁上面那四個金額的出處,公告日期為 114 年 11 月 27 日,適用 115 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
跨年度發生的繼承案件,適用的是繼承事實發生當年度的公告金額。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司法院
拋棄繼承與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都要向法院為之。書狀範例、各地方法院的聯絡方式與服務時間,從這裡進去找。
管轄法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不是繼承人自己住的地方。
真的動手才會遇到的
開始處理之後才會卡住的幾題
三個月已經過了,我才知道有這間預售屋,怎麼辦
拋棄繼承之後,已經繳出去的 480 萬還拿得回來嗎
可不可以只繼承這間預售屋,其他債務不要
建商會不會因為原買方過世就把契約解掉
繼承人有好幾個,可以只有一個人繼續繳嗎
遺產稅算出來繳不出現金怎麼辦
可以直接把這個約賣給外面想接的人嗎
你可以自己驗
查核依據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 年 6 月 19 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自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本頁引用第七點之一、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第十八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第二十四點)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296
- 內政部地政司法規新訊(112 年 6 月 19 日公告原文) 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499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本頁引用第 4 條無須申請核准之五款情形與應不予受理之規定,以及經核准戶棟數每二年一戶棟為限、核准函效期二年、未經核准不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等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4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48 條(承受一切權利義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8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56 條(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得聲請延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5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4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3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繳納期限、分十八期以內繳納、實物抵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30
-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課稅級距金額(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66ef2de8dd54f9494bd5c399b3f323a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報您知〉(發布日期 115 年 7 月 31 日)。該局新聞稿的深層網址會隨新聞輪替變動,請由下列全球資訊網的新聞稿專區以標題搜尋 https://www.ntbt.gov.tw/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問與答-遺產稅及贈與稅」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estate-and-gift-tax
資料查核日期 2026-08-26,上列連結於當日實際開啟確認可用。本頁引用的案例數字(總價 2,150 萬元含車位 270 萬元、生前已繳 480 萬元、未付 1,670 萬元、三名子女)來自 2026-08-25 好房網報導的地政士事務所案例,用於說明結構,非特定物件的銷售資訊。法令與公告金額可能修正,正式適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另悉內政部曾於 114 年 9 月 4 日預告應記載事項部分點次修正草案,截至查核日尚查不到正式公告文號與生效日,因此本頁一律以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現行版本為準。
上面講了六個欄位、三個時鐘、三條路、十六項要確認的事,看起來像一份功課。
但說真的,那些都不是重點。
你真正在處理的,不是一間房子的帳。
是一個人留下來的,最後一份未完成的計畫。
他當初簽下那份契約的時候,想的一定是「以後這裡可以住人」。他沒有想到自己走得這麼早,也沒有想到會把一張還沒繳完的付款表留給你。那不是他要留給你的東西,只是他來不及。
所以這件事怎麼決定都可以。接下來繼續繳,是把他的計畫走完;決定放手,是承認現在這個階段真的接不住——兩個都不是不孝,只是誠實。會傷人的從來不是哪一個選擇,是一家人在資訊不齊的狀態下互相猜疑,然後在三個月的最後一天吵起來。
先把資料調齊,找個懂的人一起坐下來算一次,然後全家看著同一份數字說話。願你們算完之後,還能好好地一起吃一頓飯。
這一頁能幫你把方向抓對,但每一個家庭的狀況都不一樣——真的要動手之前,還是找專業的人幫你看過一次,那一趟不會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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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查核日期 2026-08-26,法令與公告金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進行中的修正草案通過並不等於生效,正式生效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