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查核日期 2026-09-01

戶籍遷進去了
地價稅還是照一般用地在課

這一頁不是教你以後怎麼申請。是讓你花三分鐘查清楚,你手上那一塊地,這幾年是不是一直用錯的稅率在繳。

給名下有土地或房子的人 今年期限 9 月 22 日 逾期自次年起適用
最多人不知道的那件事

戶政那邊辦完,稅捐這邊不會自己動

搬進去、把戶口遷過來、東西都放好了,多數人心裡就把這件事結案了。問題是,戶籍登記是內政系統,課稅是稅捐系統,這兩件事中間沒有一條線自動接起來。

「民眾常誤以為在戶政機關完成戶籍遷入等於完成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稅率申請」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上版日期 114-12-15

而且還有更細的一層。同一則公告寫得很清楚:跨機關通報只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使用權)人」本人的戶籍異動,若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等遷入戶籍,則無法適用該通報服務措施

換句話說,很多人以為「反正戶政會幫我通報過去」,但通報的前提是遷戶籍的那個人剛好就是所有權人。太太遷、爸媽遷、孩子遷,都不算。

這件事沒有人會來通知你。稅單照樣寄,金額照樣繳,繳款書上不會有一行字寫「你其實可以用比較低的稅率」。要自己回頭去看,才看得到。

先把觀念校正回來

三個講反了的說法

這三句話在生活裡出現的頻率最高,也最容易讓人整年錯過期限。

我戶籍早就遷進去了,稅自然就是自用的。

戶籍登記只是條件之一。優惠稅率要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申請,稅捐機關才會核定。

依據: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定義)、第 41 條(應於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房屋稅去年改成自住了,地價稅應該也一起改。

兩個稅、兩張表、兩個期限。房屋稅要在每年 3 月 22 日前、地價稅要在 9 月 22 日前,各自提出申報。過了一個,不等於過了另一個。

依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上版日期 114-12-15)

今年來不及沒關係,明年再一起補回來。

補不回來。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今年這一整年照一般用地課出去的,就是課出去了。

依據:土地稅法第 41 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115-07-23 公告

記這四個就夠

四個要記住的數字

每一個都附法源與出處,你可以自己點進去對。

2千分之
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

一般用地是千分之十起跳,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同一塊地,兩種身分,繳出來的錢不是同一個量級。

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17 條
9月 22 日
今年要送出去的那一天

法條寫的是「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地價稅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往前推四十日,就是 9 月 22 日。該日如遇假日則順延。

土地稅法第 41 條
次年逾期的下場
錯過就從明年才算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不是罰你,是這一年就用一般稅率算完,不會回頭追溯。

土地稅法第 41 條
1處為限
全家只能挑一處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面積上限是都市土地 3 公畝、非都市土地 7 公畝。

土地稅法第 17 條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 2
一般用地(累進上限)千分之 10 至 5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刊登的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原文:「與一般用地比較稅額至少相差4倍」。實際繳多少要看你那一塊地的公告地價與累進級距,各縣市不同,這條長度只是把級距差距畫出來給你看,不是你的稅額。

不是我說的,是公文上寫的

官方公告怎麼寫的

下面每一張都是官方網站的實際畫面,紅框標的就是你要看的那一格。手機上字太小的話,點一下圖片可以開原圖放大看。出處與擷取日期都寫在圖下面,你可以自己開來對一次。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務訊息頁面,標題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房屋稅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不因遷入戶籍而自動生效,內文說明民眾常誤以為戶籍遷入等於完成申請,以及跨機關通報只針對所有權人本人 1 2 3
你要看的是這三格:標題、常見誤解、通報的例外 ①標題直接把結論寫在最前面——優惠稅率不因遷入戶籍而自動生效。 ②民眾常誤以為在戶政機關完成戶籍遷入,等於完成優惠稅率申請。 ③就算有跨機關通報,若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等遷入戶籍,則無法適用該通報服務措施——這一格最多人漏看。 出處|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務訊息(發布單位:地價稅科・上版日期 114-12-15)・擷取日期 2026-09-01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段落,說明須於房屋稅或地價稅開徵四十日以前提出申報,房屋稅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二日前,地價稅應於九月二十二日前申請,逾期申報自次期年起適用 1 2 3
兩個稅、兩個期限,就寫在同一句話裡 ①房屋稅應於每年 3 月 22 日前。②地價稅應於 9 月 22 日前申請,該迄日如遇假日則順延。③如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年)起適用。 出處|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務訊息(上版日期 114-12-15)・擷取日期 2026-09-01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段落,逐條列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五項條件與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的三項條件 1 2 3
五個條件裡,最常卡住的是後面這三格 ①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②都市土地面積 3 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 7 公畝為限。③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前兩項(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在搬進去的時候通常已經成立,卡住的往往是這三格。 出處|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務訊息(上版日期 114-12-15)・擷取日期 2026-09-0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刊登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比較稅額至少相差四倍 1 2 3 4
「至少相差 4 倍」這句話的原文長這樣 ①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 10‰ 至 55‰。②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適用 2‰ 優惠稅率。③與一般用地比較稅額至少相差,④下一行接4 倍。 這一則是 111 年的公告,年度寫的是當年;稅率與條件本身出自土地稅法,沒有變動,所以這句比較仍然成立。 出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最新消息「請留意 今年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9月22日止」(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更新日期 111-09-16)・擷取日期 2026-09-01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宣導海報中的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欄位,列出五項條件,其中面積欄寫都市土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內、非都市土地面積七百平方公尺內 1 2
公畝聽不懂沒關係,官方海報自己換算過了 ①官方海報把面積上限寫成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90.75 坪)內、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211.75 坪)內。 ②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 法條的正式寫法是「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這張海報上的平方公尺與坪數是官方自己標的換算值,可以拿來對照,實際認定仍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出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最新消息內附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宣導圖(更新日期 111-09-16)・擷取日期 2026-09-01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稅務公告,本市115年地價稅定於115年11月1日開徵,請土地所有權人於11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發布日期115年7月23日 1 2 3
今年的實際日期,公告上寫得很直白 ①115 年地價稅定於 115 年 11 月 1 日開徵。②請土地所有權人於 115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③發布日期 115-07-23,是今年的公告不是舊稿。 同一則還寫了一句很多人會漏掉的話: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以前送過而且情況沒變,不用每年重送。 出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稅務公告(發布日期 115-07-23・發文字號 1152061219)・擷取日期 2026-09-01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內容,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並規定以一處為限 1 2
回到法條本身,只有兩句要記 ①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②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出處|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稅法第 17 條・擷取日期 2026-09-01
看到就要動的訊號

看到這幾件事要動

下面每一條都不是危言聳聽,是真的會讓你多繳、或是讓你被追補的情況。

設籍的是配偶或直系親屬,不是所有權人本人

跨機關通報只認所有權人本人的戶籍異動。這種情況要自己送申請書,不會有人幫你通報過去。

房子租出去了,或有人在那裡辦了營業登記

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本來就是「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條件消滅時要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沒申報被查到,除了追補應納稅額,還可能被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2 項、第 54 條)。

家裡不只一處設籍,也不只一處想用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要先想清楚放在哪一處,不是每一處都送。

房子是今年才過戶到你名下的

對這一塊地來說,這是第一次。前手核准過的紀錄不會跟著人走,要重新提出申請。

你名下有工業用地、加油站,或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

這些走的是土地稅法第 18 條的特別稅率(千分之十),申請期限跟自用住宅用地同一天。地主與廠房持有人每年差最多錢的通常是這一塊。

你想不起來以前到底有沒有送過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但「想不起來」不等於「有申請過」。打一通電話問就知道,比猜便宜。

不同狀況做的事不一樣

你是哪一種

先對號入座,再照那一組做。不要四組都跑一遍。

狀況 A|我從來沒申請過
  1. 先確認四件事: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有沒有在那裡辦竣戶籍登記;有沒有出租;有沒有供營業使用;地上房屋是不是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 備妥身分證明與土地、建物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 臨櫃、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線上辦都可以,選你方便的。
  4. 在 9 月 22 日之前送出去,今年這一期才算得到。
狀況 B|我不確定以前有沒有送過
  1. 先翻出去年的地價稅繳款書,看課稅明細上寫的是哪一種稅率。
  2. 看不懂或找不到,直接打電話問。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3. 問到「已核准且用途未變更」就不用重送;問到沒有紀錄,走狀況 A。
  4. 這一步花的是十分鐘,省下的是一整年的差額。
狀況 C|我申請過,但情況變了
  1. 賣掉、搬走、租出去、改做生意、戶籍遷出——任一件發生,適用的原因就消滅了。
  2. 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2 項)。
  3. 沒申報被查到,除追補應納部分外,還可能被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土地稅法第 54 條)。
  4. 這一條的成本比漏申請高得多,看到就去處理。
狀況 D|我是地主,或名下有廠房、停車場用地
  1.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經核准設置的加油站等,適用土地稅法第 18 條千分之十的特別稅率。
  2. 期限跟自用住宅用地一樣是開徵四十日前,也就是 9 月 22 日。
  3. 但有一個前提: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實際使用狀況要跟核定內容對得上。
  4. 金額量級大,建議直接跟稅捐稽徵機關把資料核對一次再送。
這一份可以印出來

十題自查表

勾起來的,是你還沒確認的那幾項。全部都沒勾,代表這件事你已經處理完了。

勾選會存在這台裝置的瀏覽器裡,關掉分頁再打開還在。想帶出門的話,往下有一顆按鈕可以印成一頁。

還沒開始勾,先從第一題往下看

 列印時只會出這一張表,其他區塊不會印出來。

全部都是官方管道

官方入口與電話

下面沒有一個是要你付費的。能自己辦完的,就自己辦完。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告、稅額試算、書表下載都在這裡,是找資料的第一站。 https://www.etax.nat.gov.tw/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線上就能送出申請,不用臨櫃排隊。 https://net.tax.nat.gov.tw/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土地在新北的,公告與申辦資訊看這裡。 https://www.tax.ntpc.gov.tw/ 總機:(02)8952-8200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服務電話 不知道自己有沒有申請過,打這支問最快。 0800-000-321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 所有條文的正本在這裡,任何人講的都可以拿它來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6
問完才會安心的那幾題

常被問到的問題

我戶籍遷進去很多年了,為什麼還要申請

因為戶籍登記只是條件之一,不是申請動作本身。土地稅法第 9 條講的是「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第 41 條講的是「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前者是資格,後者是動作,兩件事都要有。

房屋稅已經改成自住了,地價稅要再送一次嗎

要。房屋稅課的是房子,地價稅課的是土地,是兩個稅目、兩張申請表、兩個期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的公告把兩個日期寫在同一句話裡:房屋稅每年 3 月 22 日前、地價稅 9 月 22 日前。過了一個不等於過了另一個。

一家人有兩間房,兩間都能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不行。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寫得很明白: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所以要先算過再決定放在哪一處,通常會挑地價總額比較高的那一處,但實際差額要用你自己那兩塊地的公告地價去算,可以請稅捐稽徵機關幫你比。

今年 9 月 22 日之後才發現,還有救嗎

今年這一期沒有辦法回頭。土地稅法第 41 條寫的是「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所以錯過就是從明年起算。但還是要送——因為你不送,明年一樣會用一般用地課。發現得晚,就當下把明年的先鎖起來。

以前申請核准過,今年還要再送一次嗎

不用。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115 年的公告寫了一句: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關鍵在「用途未變更」四個字——如果中間租出去、改做生意、戶籍遷走過,那就不叫用途未變更。

把房子租出去了,沒去講會怎樣

這一條比漏申請嚴重。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2 項要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第 54 條則寫,未申報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差別在於漏申請只是少省一點,沒申報是被追補加罰。

我在別的縣市有地,也是 9 月 22 日嗎

是。這個期限來自土地稅法第 41 條的「開徵四十日前」,是全國一致的規定,不是各縣市自己訂的。差別只在各縣市的公告地價與累進起點地價不同,所以同樣的面積、不同的縣市,算出來的錢會不一樣。申請要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送,不是向你戶籍地送。

官方資料來源

查核依據

下面每一條都可以自己點開來對,本頁引用的每一句話都出自這幾個地方。資料查核日期 2026-09-01。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
  2.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16 條(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與累進級距)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面積上限、一處為限)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18 條(工業用地與停車場用地等千分之十)
  5.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41 條(開徵四十日前申請、逾期自次年適用、原因消滅應即申報)
  6.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54 條(未申報之追補與罰鍰)
  7.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優惠稅率不因遷入戶籍而自動生效(上版日期 114-12-15)
  8.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5 年地價稅 11 月 1 日開徵、9 月 22 日前申請(發布日期 115-07-23)
  9.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至 9 月 22 日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更新日期 111-09-16)
  10.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符合特別稅率用地請於 115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發布日期 115-07-28)
上面每一條在本頁被引用時都逐條開過原網址核對,引用日期即資料查核日期。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公告版本為準,公告內容以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最新發布為準。

最後講一句人話

上面列了十題要查、四種狀況要對、七張公文要看。但這一整頁真正在講的,其實只有一件事:你以為已經處理完的事情,可能只處理了一半。

戶籍遷進去那天,你心裡是把它當成「搬家這件事結束了」。那個感覺沒有錯,只是稅務系統不是這樣運作的。它不會因為你住得心安理得,就自動幫你換一個稅率。

房子這件事一直都是這樣。買對是資產,買錯是壓力;辦完是安心,辦一半是每年在漏。差別往往不在你懂多少法條,而在你有沒有回頭確認過一次。

祝你今年翻出那張繳款書的時候,看到的是已經對的那個數字。

免責聲明

這一頁能幫你把方向抓對,但每個人的持有狀況都不一樣——真的要動手之前,還是找專業的人幫你看過一次,那一趟不會白跑。

  1. 本頁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財務或投資建議,也不因閱讀本頁而成立任何委任或諮詢關係。
  2. 資訊可能因法令修訂或個案事實而變動,作者與所屬經紀業不負擔法律責任
  3. 實際個案請洽稅務機關、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後再行動;地價稅實際核定以主管稽徵機關為準。

資料查核日期 2026-09-01|法令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